近日,日本政府妄图将钓鱼岛国有化,不断抛出新花样。实际上,所谓“购买”或“国有化”,都是日本政府为了给世人造成钓鱼岛属日本领土的假象而采取的拙劣伎俩。之所以是拙劣伎俩,是因为这些行为并不产生国际法上的效力,因而丝毫不能撼动中国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是中日两国政府就钓鱼诸岛争议所作的约定。然而,现在日本政府却不愿将争议搁置,而是动作频频,不断激化争议。继东京都知事石原宣布拟由东京都政府从私人手中购买钓鱼岛后,日本首相又称日本政府正就通过“购买”而对钓鱼岛实现“国有化”进行综合研究,而且目前正在与“土地所有者”进行交涉。实际上,所谓“购买”或“国有化”,都是日本政府为了给世人造成钓鱼岛属日本领土的假象而采取的拙劣伎俩。之所以是拙劣伎俩,是因为这些行为并不产生国际法上的效力,因而丝毫不能撼动中国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
日本政府的国有化不产生国际法上的效力,是因为它违反了一个法律常识,即一个国家只能将其领土内的土地国有化,而不能将他国领土内的土地国有化。当然,日本政府并不认为自己违反法律常识,因为它顽固地将钓鱼诸岛视为日本领土,而且声称是日本的“固有领土”。然而,日本政府的这一立场实在是缺乏事实和法律的基础。
第一,钓鱼岛是中国的而不是日本的固有领土。现存的大量历史文献无可置疑地证明了中国最早发现和使用以及几百年来对钓鱼岛行使领土主权的事实。日本政府关于钓鱼诸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的谎言不但骗不了国际社会,而且也骗不了了解史实的日本人。近日,日本前外务省国际情报局局长孙崎享在《朝日新闻》上撰文公开承认钓鱼岛不是日本“固有”领土的事实。他告诫日本人:“这对日本人来说也许难以接受,但必须认识到:尖阁诸岛(即我钓鱼诸岛)并非日本的‘固有领土’,而是一块‘争议之地’”。
第二,日本窃取钓鱼诸岛的依据是1895年日本内阁会议将钓鱼诸岛作为“无主地”而划入日本版图的决定。将属于外国的领土作为“无主地”而划为自己的领土,这显然是非法的,因而不能获得国际法上的效力。
第三,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日本的主权只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国;1946年1月29日,根据《波茨坦公告》第八条颁发的《联合国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77号》规定的日本行使行政权的范围也未包括钓鱼诸岛。
第四,1951年的旧金山对日和约授权美国托管琉球群岛及钓鱼诸岛,而美国却在1971年与日本政府订立“归还冲绳协定”,将钓鱼诸岛作为冲绳的一部分转移给日本占领。但是,旧金山和约和“归还冲绳协定”对钓鱼诸岛的处置在国际法上均无依据。除非第三国书面接受,条约不能为其设定义务,这是条约法的规则之一,也是一般法律原则。中国不是旧金山和约的缔约国,也不是“归还冲绳协定”的缔约国,中国非但没有认可上述两个条约对钓鱼诸岛的处置,而且就此提出了严正的抗议。在中国政府提出抗议后,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表示“归还冲绳的施政权,对尖阁列岛(即我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而且,这两个条约与波茨坦公告也相抵触,因为作为签署国,中国政府从未同意将钓鱼诸岛划归日本主权之下。实际上,美国既不是钓鱼诸岛的所有者,也不是钓鱼诸岛主权归属的合格裁判者,因而美国将钓鱼诸岛的控制权转移给日本并不能作为日本取得主权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