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叙利亚境内接连发生杀戮平民的暴力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新一轮的高度关注。对于如何解决叙危机,各国提出了不同的方案。这些所谓新方案并未跳出老套路,即以推翻现政府作为解决危机的唯一方法,并认为应当对叙进行非武力制裁和武力干预。这些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叙利亚境内接连发生杀戮平民的暴力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新一轮的高度关注。对于如何解决叙利亚危机,各国提出了不同的方案。美国及其欧洲盟友、一些阿拉伯国家和土耳其于6月6日举行闭门会谈,商讨“后巴沙尔时代”的过渡计划;而由55个“叙利亚之友”成员国代表参加的华盛顿会议则声称将对叙利亚采取包括冻结资产和军火禁运在内的更多制裁措施,以加速叙利亚现政府的下台。更有甚者,该会议的声明认为有必要支持“向《联合国宪章》第7章作出协议前进的步骤”。这些所谓新计划、新声明并未跳出老的套路,那就是以推翻现政府作为解决危机的唯一方法,并认为应当对叙利亚进行非武力制裁和武力干预以实现推翻现政府的目标。一言以蔽之,就是以违反国际法的手段来解决叙利亚的暴力危机。
根据国际法的常识,一个国家由什么样的政府来管理,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来决定的。国际法从未授权国际社会决定一国政府的权利,相反,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明文禁止对成员国内政的干涉。因此,通过推翻现政府来解决危机的方法显然违背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当然,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政府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但其是否应当下台却应由该国人民自己决定。特别是在未查明上述暴力行为是否叙利亚政府所为的情况下,就要将其推翻,这不但侵犯了叙利亚人民的主权,而且也违背了一般法律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7章是授权安理会采取行动的规定。该章第39条授权安理会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应提出建议或抉择采取非武力或武力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和平及安全。第40条规定,安理会在依第39条提出建议或决定办法以前,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所认为必要或合宜的临时办法。第41条授权安理会采取武力以外的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第42条则授权安理会在采取第41条办法无效的情况下,采取武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和平及安全。这些规定本来适用于由国家之间的纷争造成的破坏和平的局势,但是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大规模的侵犯人权或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被认为超出了一国国内管辖事项的范围,因而安理会在实践中也有将第41条适用于这类事件的例子。
事实上,安理会从未对一国内的人道主义危机依据第42条进行武力干预,特别是从未为了推翻一个国家的现政府而授权使用武力。原因之一,是由于联合国无权决定谁应当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原因之二,是由于适用该条的前提是出现了危及国际和平的局势。去年,北约国家声称对利比亚使用武力是源于安理会的授权,但这一理由曾引起极大的争议。
在一国境内存在大规模侵犯人权或人道主义法的情况下,安理会则时常依照第41条采取行动,包括经济等方面的非武力制裁。最著名的例子是1966年安理会对南罗德西亚的制裁。1961年,占南罗德西亚人口5%的欧洲选民在一次公民投票中批准了一部新宪法,该宪法剥夺了占人口95%的非洲人的政治权利,使得南罗德西亚政府的构成建立在种族歧视基础之上。在与该政权的磋商失败后,安理会通过232号决议,第一次依照第41条对南罗德西亚实施有选择的强制性经济制裁。另一个例子是安理会对南非的制裁。在1960年的沙佩尔事件中,69名反对种族隔离政策的示威者遭到南非政府的杀害,200多人被打伤。在与南非的磋商失败后,安理会于1963年8月7日通过了181号决议,决定对南非实行自愿性的武器禁运。1977年10月,安理会又通过418号决议,对南非实施强制性的武器禁运。
上述南非的情况与叙利亚不同,前者的违法者是政府,而且安理会制裁行动非以政权更替为目的。在南罗德西亚的情况下,安理会制裁的目的是取消种族主义政权;而基于禁止种族歧视的国际法准则,建立在种族歧视基础上的政府本身具有国际法上的违法性。在叙利亚的情况下,现政权的组成本身不具有国际法上的违法性,杀戮平民的暴力事件的肇事者,即违法者不明确,一些国家拟议中的制裁措施又是以推翻现政权为目的。因此,第41条不能用来作为安理会对叙利亚采取非武力制裁措施的法律依据。可见,由安理会对叙利亚实施联合国宪章第7章的行动不但有悖于国际法,而且也不符合联合国的实践。
解决叙利亚的暴力危机应当采用符合而不是违背国际法准则的方法。在联合国的框架内,通过制止暴力冲突为叙利亚人民营造一个非暴力的政治环境,使叙利亚人民得以和平地决定自己的政府,才是解决叙利亚危机的合法途径。任何支持叙利亚政治力量一方而打压另一方,对叙利亚进行制裁,甚至采用武力代替叙利亚人民行使其选择政府的主权的做法,都与国际法不符,因而是不利于危机的解决的。正如俄罗斯外长所说,罢免巴沙尔的问题“应由叙利亚人民自己解决,而不是别人”。中国、俄罗斯等国家在安理会坚持反对武力和非武力的干涉,坚持维护叙利亚人民决定政府的主权,这一立场充分体现了对国际法的尊重,也是最有利于叙利亚暴力危机的解决。(司平平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