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欧盟委员会日前发布终裁决定,由于欧盟浓缩大豆蛋白产业没有受到实质性损害,指控因果关系存在问题,建议终止对中国浓缩大豆蛋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而且不采取反倾销措施。
去年3月7日,杜邦子公司舒莱公司向欧盟委员会提出指控,欧盟随即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浓缩大豆蛋白产品行反倾销调查,到调查终止时隔一年零两个月。在这期间,中方和欧盟、杜邦经过了怎样的博弈过程?中国企业最终靠什么逼退欧盟和杜邦?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专家徐长春对此进行解析。
徐长春:倾销成立有两个要件,其中一个就是价格,目标市场销售的价格如果低于成本价或者低于本土销售价就存在倾销嫌疑。另一个是是否对当地企业构成损害,如果销售行为对当地市场的企业造成了损害,就可以判定存在倾销行为,当地的政府就会对外来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保护本土的企业。
在这个反倾销案件中,中国的应诉企业主要是谷神集团,它是沿着两个路线来进行的,一个是价格,再一个是没有对欧盟的企业造成损害行为。由于中国人力成本特别低,所以生产出来的大豆价格本来就比美国公司要低很多。在成本问题上股权公司就认证出来我们在欧盟市场上的销售量是在增加,但是价格不存在低于本土企业或者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
另外,舒莱公司所受到的损害不是因为我们国家的企业在欧盟销售大豆蛋白而造成的,而是由于美国的另一家公司(ADM公司),销售额之间正好存在在着反向转化的情况。这两个要件都成立,所以不能判定我们的大豆蛋白生产企业在欧盟属于倾销行为。
这场博弈实际上是发达国家的企业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市场竞争的一种行为。杜邦公司的子公司本来想借助第三方当地政府的手,通过增加竞争对手的反倾销税的方式来打击竞争对手,通过法律手段达到占领更多市场的目的。
作为欧盟委员会来讲,实际上很乐意看到市场上的企业通过竞争把价格给降下来,有利于当地的居民的消费,也是自由市场规则所追求的目标。目前欧盟受到欧债危机的困扰,能够补偿欧盟居民福利待遇的下降,这是欧盟所乐意见到、所欢迎的。
中国企业作为国际市场的新到来者,最大的不足就是规则掌握不足,不会利用这种规则、这种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更不会用这种法律手段攫取更多的意想不到的利益。
通过这个反倾销案件可以为中国的企业带来很多启示,第一,凡是走向国际化的企业都要加强国际法、WTO竞争法的掌握力度。
第二,发展中国家的最大竞争优势就是成本优势,我们不能在面临别人倾销指控的时候手忙脚乱,要按照WTO规则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规则,调研一下自己的行为,充满信心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