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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称菲欲将黄岩岛提交国际仲裁系一厢情愿

时间:2012-04-24 13:28  来源:法制日报

  近日,针对黄岩岛事件,菲律宾外交部长称,“要和中国一同到国际法院寻求解决途径”。这只是菲方一厢情愿的想法。中国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政策。在处理领土边界争端时,尽管有些国家相对弱小,但中国在谈判时仍尊重他们的利益。中国也愿意通过直接谈判的方式来解决与菲之间的海洋权益问题

  菲律宾外交部长德尔罗萨里奥的这一番话,表明了菲方有通过国际司法途径来解决与中国就黄岩岛等主权的归属问题的想法。从国际法上看,这只是属于一国单方面的意愿。由于涉及中国有关领土,不是菲律宾一厢情愿就能成的。

  国际法院管辖需国家同意

  由于历史、政治或经济等原因,国家相互之间有矛盾或有争端,是国际关系中常有的事。为了以和平方式来解决这样的争端,国际法提供了多种选择。

  《联合国宪章》第33条是专门关于如何以和平方式来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规定。其中提到七种方法,即“谈判、调查、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在这七种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当中,公断与司法解决被称为法律方法,其他为政治或外交方法。菲外交部长德尔罗萨里奥在声明中提到的“到国际法院寻求解决途径”,属于“公断与司法解决”。当然,这只是《联合国宪章》七种方式中的一种。

  “公断与司法解决”是指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来解决国家之间在法律上有争议的问题。德尔罗萨里奥提到的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组织的主要司法机关,它在解决领土争端中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国际法院成立至今,已审理了100多个案件,其中很多都涉及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领土和海洋纠纷问题。

  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国际争端方面意义重大。然而,国际法院虽然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机制中的重要一部分,但并不是国家解决争端的惟一选择。由于领土争端关涉国家的核心利益,是否有必要提交到国际法院,国家具有完全的和排它的自主权。

  《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规定,国际法院对当事国行使管辖权,只有在有关国家同意的基础上才能行使。关于表示同意的方式,国家或采取特别协定的方式,即就某一特定案件订立协议,同意将争端提交到国际法院解决或单方面地发表声明,同意将任何法律争议问题提交到国际法院解决。这种声明也被称为“任意强制管辖”,但它一般是以相互对等为条件,即对方国家也要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

  简言之,国际法院对国家的管辖权是建立在国家同意之上,它以国家同意为前提;没有国家的同意,就没有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所以菲外交部长德尔罗萨里奥在声明中表示要和中国一同到国际法院打官司时,明智的就是首先要看一下中国的意愿。否则是一厢情愿,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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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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