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共同社报道,日本政府20日召开内阁会议,通过了有关提升核电站保险费的政令。有关规定地震或海啸导致核电站事故时政府向电力公司作出补偿的“原子能损害赔偿补偿合同”,电力公司作为保险费缴纳的“补偿费”目前为每座核电站每年3600万日元,政令实施后将提高约6倍至2.4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964万元)。该项政令将于4月1日起实施。
补偿费以往一直是根据核电站数量和运转情况等计算得出。此前日本政府从未作出过补偿,但福岛核电站事故发生后,政府向东电发放了1200亿日元,因而政府认为有必要就此作出调整。
对象为输出功率超过1万千瓦的核电站,包括电力公司运转的商业反应堆和日本原子能研究开发机构的研究反应堆。
《原子能损害赔偿法》规定,为应对可能发生的核事故,电力公司必须签订民间的保险合同。该法同时规定,若发生地震或海啸引发的事故,政府将对每座核电站最高补偿1200亿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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