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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核问题:专家称制裁与封锁均无国际法可依

时间:2012-01-17 10:45  来源:法制日报

  自去年11月份以来,伊朗涉核问题成为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与伊朗之间形成了严重的对峙。

  2011年11月8日,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发布报告称,据可靠消息,伊朗与核武器研制相关的活动可能仍在继续。随即,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欧盟宣布将对伊朗实施单边的经济制裁,并鼓动其他国家对伊朗采取石油禁运措施,甚至扬言不排除对之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

  面对西方国家的巨大压力,伊朗采取了针锋相对的措施。2011年12月24日,伊朗在其南部海域开始了为期10天、代号为“守卫90”的大规模军事演习。伊朗警告说,如果西方国家对伊朗的石油出口实施制裁,伊朗将封锁霍尔木兹海峡。

  对于伊朗的军事演习及警告,美国则强硬回应称“不会容忍”伊朗封锁霍尔木兹海峡。其后,美国派遣的“约翰·斯滕尼斯”号航母及“莫尔比湾”号导弹巡洋舰通过了海峡。1月8日,美国国防部长称,发展核武器和封锁霍尔木兹海峡是美国政府划定的“红线”,一旦伊朗突破这条“红线”,美国一定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围绕伊朗涉核而引发的一系列事件在整个中东地区造成了极大动荡和不安,也给国际社会的和平及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影响。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对双方行为进行一番分析,以便明晰其中的是非曲直。

  西方国家单边制裁无国际法依据

  国际法上的“制裁”,专门指针对违背国际法的行为而对负有责任的国家施加不利的(法律)后果,例如剥夺权利等,以迫使其停止违背国际法的行为。

  国际法上的制裁措施实施的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被制裁对象犯有国际不法行为。所谓“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其所承担之国际义务的一切行为。以此而论,判定是否存在国际不法行为的前提是看有关国家在相关事项上是否存在着对之有效的国际义务以及其行为是否违背了该项义务。

  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之下,作为无核缔约国之一的伊朗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主要有两项,即“不谋求发展核武器”和“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查”。该条约并没有剥夺“无核缔约国”从事核能和平利用的任何权利。

  从目前的实际情形看,伊朗从事的所谓核活动还局限于进行“铀浓缩”。“铀浓缩”既可用于核武器的开发,也可用于核能的和平利用。伊朗一直坚称其“铀浓缩”是用于和平发展、利用核能事业,并未将之用于研发核武器。而IAEA发布的报告也只是称伊朗与核武器研制相关的活动“可能”在进行,并无真凭实据来证明伊朗核武器的研发“确实”在进行之中,而且伊朗也从未拒绝过IAEA对之进行核查。因此,伊朗在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两项义务过程中还不存在任何可以确证的“不法”因素。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国家就欲对之实施制裁,理由是很不充分的。

  另外,在联合国体系内,只有在安理会就制裁行动达成决议的情况下,会员国才有“协助”的义务。而西方国家实施的所谓“单边”的制裁措施,实际上是他们依据自己的立场、意愿和需要而单方从事的制裁行为,并未在国际社会取得普遍的支持和认同。在这种情形下,西方国家试图将其制裁行动强加给其他国家,动辄要求他国参与对伊朗的石油禁运,同样在国际法上找不到任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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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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