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贵州的地方法院近日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分别判处一名涉案者有期徒刑,西方媒体再次将判决与人权挂钩。我们认为,中国刑法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规定是清楚的,我们支持司法机构对通过煽动严重危害社会的人依法治罪。
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类似的罪名在很多现代国家都存在,它与保护言论自由不矛盾。比如《美国法典》第115章第2383条、2385条就有相关规定,美国上世纪先后审理了多起在征兵、服役、美国出兵等问题上煽动与美国政府对抗的案件。
中国处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言论的自由空间迅速拓宽。一些人宣扬言论自由的无边界性,宣扬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合法化,这在表面看很唬人,其实它在恶意引导社会对言论自由的非理性认识,这样做对中国尚在发展中、相对脆弱的舆论环境是极不负责任的,完全是破坏性的。
中国的国家政治框架是宪法规定的,像中国这样的大国,一部宪法的成型,一定是历史巨手的塑造,它所容纳的社会代价是决不可轻易重来的。颠覆国家政权就是推翻中国宪法,对此类行动和舆论煽动,中国的刑法都必须予以惩戒。由此带来的震慑,是对中国人民享受和平发展的保障。
当前中国社会的政治价值观,很难在全球化条件下不受西方的任何影响。这种影响在刻意模糊一个现实:在中国和在西方,发生权力转移的政治含义完全不同。西方发生的是政党执政轮替,而在中国,一些人鼓吹的是政权轮替。政党轮替在西方已经制度化,而在中国一旦发生政权轮替,那就意味着一次政治上的推倒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