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1日,美国国务卿克林顿就“互联网自由”发表演讲,指责中国在互联网络管理方面存在问题。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对于这种违背事实、损害中美关系的言行,我们坚决反对”。
美国国务卿对其他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说三道四并不令人感到奇怪。自诩为世界“警察”的国家,总是喜欢对其他国家指手划脚。可是,如果查阅一下克林顿国务卿曾经发表的言论,人们就会发现,她在这个问题上是多么的言不由衷。当年,为了掩饰其丈夫的丑闻,希拉里?克林顿曾经公开抱怨,“我们都应该重新思考一下该怎样对待网络新闻,没有进行任何编辑和把关就直接(把有关信息)传送到互联网络上,这对于捍卫自己的名声到底意味着什么?”这段话充分表明,这位现任美国国务卿对互联网络信息泛滥所造成的后果早已心知肚明。国务卿之所以在公开场合发表具有蛊惑性的讲话,根本原因就在于作为一个政客,她不得不对自己的赞助人所面临的问题有所表态,但是,这种口不择言的讲话,恰恰把自己置于非常难堪的境地。果不其然,22日美国白宫发言人公开表示,“总统一直为此事感到烦恼”。“我们期待中方能对谷歌遭受黑客攻击作出解释”。
其实,作为互联网络的发源地,美国在这个问题上负有特殊责任。世界互联网络根服务器主要在美国,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意识到网络安全重要性的国家。近些年来美国不仅制定了一系列涉及网络安全审查的法律,而且组建了网络黑客部队,直接威胁其他国家的网络安全。更令人感到恐怖的是,美国不仅利用互联网络,试图颠覆其他国家的政权;而且利用自己在互联网络领域的主导权,直接切断其他国家的互联网络服务,并以此来左右其他国家的政治局势。
互联网络自由是一个国家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有意义。假如脱离了具体的案例,宣扬所谓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那么,只能会将自己置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当年希拉里为了捍卫自己丈夫的名誉,公开要求限制互联网络传播信息;如今,为了对自己的政治赞助商进行答谢,又公开要求其他国家网开一面,难道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美国神龙见首不见尾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我们主张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但是,反对将其作为一个政治操作议题。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仅需要具体的法律标准,而且需要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程序。如果缺乏标准,那么,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就成为少数人限制多数人的工具;如果没有可操作的法律程序,那么,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就会成为少数机构和团体垄断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借口。
互联网络监管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维护互联网络安全是各国共同面对的课题。各个国家都有义务制定严格的法律,确保网络安全。当一个国家的网络运营商、网络服务商和消费者受到恶意攻击的时候,政府网络监管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追踪调查,找到幕后凶手,将其绳之以法。现在,互联网络恶意软件泛滥成灾,各种病毒令人防不胜防,许多从事互联网络病毒防护软件制造销售的企业从中牟取巨额暴利,这说明互联网络环境已经严重恶化,各国有义务联合起来,签订国际公约,针对互联网络黑客的行为采取严厉地打击措施。假如互相指责,或者相互攻击,那么,最终会危及每一个互联网络的使用者。所以,美国政府应该主动调整心态,利用本国在互联网络领域所掌握的先进技术,从根本上消除网络病毒,并且针对互联网络的黑客行为,改变互连网络协议,净化互联网络环境,维护互联网络安全。
其次,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具有地域性特征,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普遍适用性。长期以来,学术界在鼓吹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方面存在许多误区。一些学者把抽象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看作是一种普遍使用的价值观念,认为放之四海而皆准。其实,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在不同的文化传统背景下、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具有不同的内容。各个国家在宪法庄严承诺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同时,无不通过特别法律或者专门法律对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重新界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甚至在一个国家不同时期,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含义也有所不同。譬如,美国为了对付境外的恐怖主义势力,专门颁布法律对公民的言论自由作出特别规定。凡是危及美国国家安全的信息,美国情报机关都可以进行审查并且过滤。这充分反映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不确定性。假如把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当作一个抽象性的政治口号到处宣扬,那么,不仅会误导公众,混淆视听,而且会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反对恐怖主义的活动。
第三,各国政府在维护本国公民和企业利益方面负有特定的义务。在互联网络监管方面,各个国家应该携起手来,共同维护互联网络秩序,保护各国公民的安全利益。但是,在民事关系和商业领域,各国政府有义务充分维护本国公民和企业的利益。这不仅是各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逻辑,而且也是各国政治关系的现实映照。美国政府官员对外发表讲话,试图维护本国企业的利益,从政治伦理的角度来看合情合理。但是,美国政府官员应该学会换位思考,因为中国政府在保护本国公民利益方面同样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假如政府利用政治的、外交的乃至军事的手段,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可是,却不允许其他国家采用政治的、外交的手段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那么,就是一种典型的双重标准。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各国政府官员有必要坐在一起,就互联网络发展中存在的商业利益和民事权利保护问题,颁布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但是,决不能为了本国企业的利益而挥舞意识形态的大棒,不顾事实,恶意诋毁其他国家的声誉。
总而言之,在互联网络领域需要的是对话而不是相互指责,需要的是技术合作而不是相互攻击。如果把自己打扮成正义的化身,试图借助意识形态议题帮助本国企业谋取不当利益,那么,最终的结果只能会恶化互联网络环境,损害本国企业和公民的利益。(乔新生 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