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陈贵希说,为了更好地畅通争议解决渠道,一方面对于台湾同胞投资者与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相关的争议,《条例》具体规定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侵权救济渠道;另一方面,为了保护台湾同胞隐名投资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条例》从现实出发,规定实际出资人与登记出资人不一致,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台湾同胞投资者请求确认其为出资人身份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处理。(记者秦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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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晓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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