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做眼部美容时睁眼睛,致美容液进入灼伤了眼部,李女士将北京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美容师田女士告上法庭。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河狸家公司赔偿李女士8107元。
美容中睁眼灼伤眼睛
去年10月22日,李女士通过河狸家app订购田女士的“冬季海洋补水+眼部经络疏通”服务产品,并向河狸家支付服务费58元。当日下午,田女士至李女士家中为她提供服务。李女士称,美容前,田女士并未告知不能睁眼,因有电话打来,她下意识地睁开眼睛接了电话,致少许美容液流入双眼。后田女士用棉签进行擦拭。次日凌晨,其眼部剧痛遂到医院就诊,诊断为角膜、眼及附属器化学性烧伤,并治疗一周。后李女士要求河狸家和田女士连带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8107元。但田女士称事先告知过不能睁眼,也否认使用美容液而是膏体且未用棉签擦拭。两被告均表示,田女士非河狸家公司的员工,双方系合作关系。
眼睛受伤与美容有关
法院认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考虑到李女士接受眼部美容项目与就诊时间衔接的紧密性以及李女士伤情与接受的美容服务所涉部位的一致性,并根据在眼部美容过程中美容产品本身就存在较高进入眼内可能性的生活常识,综合可推定李女士的损害后果与田女士提供的眼部美容服务具有因果关系。
公司赔偿客人8107元
田女士应当在提供美容服务前告知注意事项,并在美容产品进入美容服务对象的眼部后进行积极妥当的处理,但其未举证证明尽到上述义务,存在过错。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提供美容服务者未告知,亦应根据常识尽量避免睁眼,以免造成损害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过错比例分别为90%和10%。
因河狸家公司同意在法院认定侵权事实存在的情形下先行赔付,再另行向田女士追偿,李女士和田女士亦同意,故判决河狸家公司赔偿李女士8107元。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原标题:网约到家美容 灼伤眼睛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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