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交通部、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为共享汽车行业发展带来更多期待。比如,通过停车费优惠等方式,推动在城市路内停车泊位的“随取随还”;鼓励用信用模式替代押金管理,让信用良好的优质用户享受到低押金、甚至免押金的差别化服务。
>>四大改动
适用范围调整为“小微型客车”
目前,国家层面缺乏汽车租赁的专门法律法规,仅有北京、上海、重庆、山西等部分省市制定了汽车租赁地方性规章。
6月1日-14日,交通部曾就《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对意见建议的筛选、采纳,《指导意见》做出了四项重要改动。首先,政策适用范围由原来的“汽车租赁业”变更为“小微型客车租赁”。
上海同济大学可持续发展与管理研究所所长诸大建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小微型客车既区别于大中型客车,又不同于小微型货车,基于不同类型汽车租赁在管理和服务上的差别,《指导意见》将适用范围特别限定在小微型客车。”
其次,《指导意见》增加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的表述;充实了小微型客车租赁反恐防范相关要求,增加“维护公共安全”、“按要求采集和报送有关信息”等内容。在押金管理方面,意见还增加了“鼓励分时租赁经营者采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的表述。
在城市交通专家徐康明看来,从国家层面发布租赁汽车发展政策,有利于完善整个地面交通服务的政策体系,有利于推动汽车租赁发展走上新台阶。
>>聚焦分时租赁
发展规模要适度 投放量“因城施策”
作为一种新型小微客车租赁模式,《指导意见》在鼓励分时租赁(俗称汽车共享)发展上着墨颇多。《指导意见》认为,分时租赁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私人小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趋势以及对道路和停车资源的占用。
与公共汽车、地铁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出行方式相比,分时租赁仍然是一种非集约化的出行方式,未来,要不要对分时租赁进行总量控制?
交通部运输服务司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车辆投放机制应当考虑大中小城市的不同特点,对于城市道路资源紧张、环境约束趋紧的城市,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特大城市,其车辆投放规模应与中小城市有所差别。
[责任编辑: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