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野生红豆杉“搬家”
2012年2月18日,乳源县大桥镇大坪村村民王某生,在未经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批准的情况下,将亲戚林某堂种在自家房子旁的高250厘米左右的2棵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树,移植到自己在大桥镇湾背黄家村村口经营的苗圃场内。
乳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生在未经县林业局批准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2棵,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等因素,乳源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用红豆杉雕工艺品
2010年10月,乳源县某木雕厂老板庄某在未办理任何许可证件的情况下,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香樟作为原材料,采取雕刻等方法制作成工艺品等各种成品、半成品。
乳源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庄某行为已构成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院一审以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砍伐已枯死红豆杉
2014年9月,被告人李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雇用3名工人与他一起来到了乐昌市两江镇上长塘村委会某山上,对一株已经枯死的野生南方红豆杉进行了采挖并运出山外,准备出售或做成家具。该树已枯死,树高16.3米。
2015年7月2日,李某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乐昌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责任编辑: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