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的夏天,酷热难耐。比天气更火热的,是一部电视剧——《我的前半生》。
这部电视剧改编自女作家亦舒的同名小说。剧中,女主角罗子君原本衣食无忧,丈夫陈俊生的一句“我来养你”,让她从结婚起就每天过着“买买买”和相夫教子的全职太太生活。然而,结婚8年后,她却遭遇丈夫“劈腿”,接着是离婚、找工作、争夺孩子抚养权……
剧火了,也让很多全职太太慌了:自己为家庭放弃事业,辛辛苦苦生儿育女,到头来,一旦遭遇婚姻失败,一切就都没了。
全职太太是否真成了“高危职业”?全职太太的权益保障果真如此脆弱?多位专家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都提到,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还存在适用范围过窄等不足,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应抓紧予以补充完善,保障这一制度有效实施。
全职太太价值被低估
“气也解了,门也摔了,走也走了,那接下来呢?我拿什么扳回这一局?我连起码的自尊都没有,只一场赌局,陈俊生拉我进来的,本钱是他给的,现在他要把我踢出局,我拿什么留在赌桌上?”
在《我的前半生》中,罗子君在知道丈夫因第三者而打算离婚后,发出的这一串疑问,无疑是现实而残酷的。而两个人摊牌后,子君问俊生,为什么?俊生反问她,你有生活的意义吗?
短短几句话,让无数全职太太颇感扎心。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李晴儿就是“被扎心”的一位。
一年前,李晴儿从一家企业辞职后,就一直待在家里,照顾婆婆、丈夫和6岁大的女儿。自己完全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家庭开销都依靠丈夫一人,每月丈夫会固定给她一些家用。除此之外,李晴儿对家里的财务状况并没多少了解。
“我看电视剧的时候,也会对照自己,如果这种生活一直持续下去,有一天我老了,甚至身体不好了,而我跟丈夫的感情一旦出现问题最终离婚,那我是不是就真的一无所有了,那么惨,还怎么活下去?”作为婚姻中为家庭牺牲较多的一方,李晴儿产生了强烈的不安全感,开始为自己担忧起来。
李晴儿认为,在我国,全职太太的价值一直被低估。她经常听到一些对全职太太的曲解,说全职太太多舒服啊,有老公养着,也不用上班。
“全职太太难道没有劳动,不用付出吗?”李晴儿说她身兼保姆、厨师、老师数职,而且是24小时待命,劳动强度一点儿也不逊色于在外打拼的老公。
2014年,某网络平台曾发布《中国全职太太生活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全国已有28.6%左右的已婚女性选择成为了全职太太。
而伴随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地,有专家预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职业女性回归家庭,成为全职妈妈。
可以说,我国延续几十年的“双职工”家庭模式可能会被改变,全职太太的增加将逐步对市民家庭模式、成员分工产生深刻影响。
“白干活”的尴尬
放弃自己的事业、在家相夫教子干家务,全职太太一旦遭遇离婚,这一切就都白付出了?没有任何法律救济途径了吗?现行法律是否有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苇分析指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由于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财产归各自,鉴于全职太太这一方的收入肯定要明显少于另一方,离婚时,就可以通过经济补偿制度获得补偿。”陈苇说。
记者了解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新增加的一项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家务劳动补偿权的行使,需要不少前提条件:必须是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并限定在离婚时才能适用,而且夫妻一方需要付出较多义务。
问题是,实践中,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比例非常小,导致第四十条的适用范围极其狭窄,且也存在经济补偿数额不高的问题,无法体现全职一方的劳务贡献,立法目的实现的预期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完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电视剧中,罗子君大学毕业后就做了全职太太。离婚时,为了争夺儿子的抚养权,她必须要走入社会找到一份工作。然而,她却遭遇了社会上竞争力和生存能力的双重考验,如果没有身边几位朋友的全力支持和帮助,可能根本找不到工作,难以生存下去。
“法律必须建立一种制度,让丈夫以支付家务劳动补偿的方式来保证妻子的正当利益。这种支付方式,不仅保障了妻子在离婚后维持婚内的原有水平,而且可以使其参加必需的职业培训,以恢复其在社会上的竞争力和生存能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说,家事劳动评价理论的引入,可以有力保障从事家务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的经济利益,从而也就为其离婚后的生活提供了保障。
据了解,近几十年来,原本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英美法系国家,都引入了家事劳动评价理论,逐渐建立了复合型财产制,并通过补偿性扶养费的给付来弥补分产制在离婚时对当事人一方造成的不公,保障从事家务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在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如果共同财产较少,只依靠财产分割不足以补偿一方当事人对家庭的贡献,也酌情判给该方当事人以补偿性扶养费。
“这正是我国婚姻法需要借鉴的。”马忆南建议,我国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还应考虑如下因素: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婚姻存续期内一方对家庭作出的贡献,特别是为了另一方某种资格证书的获得、教育程度的提高等有助于其收入能力提高的活动而作出的贡献,例如在家抚育子女、辛勤操持家务,甚至出外工作以维持家计等;夫妻一方为了另一方收入能力的提高而作出的自我发展上的牺牲,例如对受教育机会、事业发展机会的放弃等。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游植龙建议,删除家庭劳务付出经济补偿中只限于实行分别财产制的规定,充分考虑家务劳动一方的付出与对方据此获得的收益比、一方人力资本减值(人力资本减损、缺乏就业竞争力、获取高收入能力降低)和对方增值的比例、双方婚后的收入对比、离婚后生活水平降低等因素,确定合理、恰当的经济补偿的资金金额和方式,促使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趋向实质正义。
倡导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实际上,承认并认可家务劳动的价值有着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马忆南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承认全职太太价值,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重新审视全职太太的价值,通过立法等方式给予其更大的法律保障,有着很大的社会价值。
“在夫妻双方共同追求家庭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因为全职太太很少有市场收入,所以家庭的全部或大部分有形财产都将用丈夫的钱购置。但是他的收入能力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妻子的努力,她可能在他还是一个研究生时就因为全力支持他而放弃了通过高级培训以提高收入能力的机会。由于资助他受教育,她在承担了机会成本的同时却提高了他的收入能力。所以在离婚时,妻子有权像债权人那样取得补偿。”马忆南说。
马忆南建议,推行男女共同承担家务劳动的立法政策。她提出“家庭责任”的概念,认为现阶段应在婚姻法中明确增加“夫妻应共同承担家务劳动”的倡导性条款,逐渐改变关于劳动分工的传统社会性别观念。
可以具体规定:“夫妻双方应共同照顾家庭,夫妻双方应就各方为共同生活应作出的贡献达成一致意见,尤其是在关于金钱的支付、家务的料理、子女和父母的照料或协助他方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方面。”
(应被采访者要求,李晴儿为化名)
实践中,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比例非常小,导致第四十条的适用范围极其狭窄,且也存在经济补偿数额不高的问题,无法体现全职一方的劳务贡献,立法目的实现的预期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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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