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永定7月14日电 (陈立烽 张丽华)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14日披露,该院审结了一起涉特殊主体的危险驾驶案件,一企事业单位员工林某因醉酒驾车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罪被判刑罚,林某还被单位开除了公职。
据了解,林某大学毕业后通过考试顺利进入一家企事业单位工作,因能力出众,受到领导器重,被作为拟提拔任用人员。未料,这一切却因2016年7月26日的一起交通事故破灭了。那天,林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准备回家,途中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兰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林某、兰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林某、兰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后,民警对林某进行了酒精测试,并对其抽血化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经鉴定,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91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庭审上,林某表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后悔不已。而其辩护人则认为林某情节极其轻微,危害不大,应本着教育、惩戒的原则,对林某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林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醉酒驾车获刑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是一名公职人员。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也规定“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本案中,林某因醉酒驾车获刑又被开除,失去大好前程,实在得不偿失。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切莫对酒后驾车抱有侥幸心理,作为公职人员更应率先做好表率,遵纪守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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