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常理,双方结婚后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单方掏钱买的房,则另当别论了。
陆先生在结婚后自掏腰包买了一套房,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后来夫妻离婚,女方要求分割一半。近日,荣昌区法院判决,男方是用婚前的财产在婚后购房,属于个人财产。
陈女士和陆先生2009年8月结婚。一个月后,陆先生在荣昌城区花16万元,一次性付清全款买了一套房。两年后,陆先生为这套房办理了产权证,将房屋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
由于双方感情不和,2015年8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
今年年初,陈女士将陆先生告到了法院,要求分割陆先生名下的这套房屋。陈女士称,由于这套房一直是由陆先生实际居住。这套房现在的价值至少在30万元以上,要求分一半,由陆先生支付15万元给她。
法院开庭时,陆先生认可这套房现有的实际价值为30万元,但表示这套房是自己花钱买的,理应属于个人所有。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陆先生向法官出示了当年的银行流水,对购房款的来源及流向作了说明,证明这套房确实是用婚前的个人财产购买,应该属于个人财产。
陈女士则认为,陆先生这套房是在双方结婚后买的,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责任编辑: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