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的一则刑事判决,一进入公众视野就成了沸沸扬扬的“深圳鹦鹉案”。
江西九江籍在深男子王鹏三年前在工厂里捡到一只鹦鹉,带回家小心饲养,后又买回一只配对。三年来他细心钻研,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自学养殖鹦鹉技术,竟然无师自通,孵化出四十多只鹦鹉。2016年4月他出售过两只鹦鹉。但没多久买者(贩鹦鹉者)被抓,供出了王鹏。好家伙,王鹏被抓一年后一审被判了五年徒刑。
二审律师是徐昕,这是个名律。我们真该为王鹏庆幸。
是的,徐昕的基本观点是,王鹏因鹦鹉获刑5年案,又一起荒唐案。正如天津赵春华案、大学生掏鸟窝案、卢氏农民采三株野草获刑案、杂戏团运输动物案一样,本案是一起机械司法的典型案例。此案明显违反常识。数千年养鹦鹉,都不构成犯罪,现实中养鹦鹉的人非常多,很少有人意识到可能涉嫌犯罪;而且,养其他野生动物或许是为吃用,但养鹦鹉是为了爱。即便鹦鹉属于野生保护动物,但涉案鹦鹉全系被告人自己繁殖养育,而不是从野外直接抓回来的,自己养鹦鹉不仅没有侵害野生动物,反而增加了鹦鹉数量,有益而无害。
最关键的是,此案涉及大量类似的动物养殖者和使用者,具有制度意义,他接此案旨在个案推动法治,促进动物保护法更贴近人性和常识。
鹦鹉有许多种类,其中有些种类被列入了保护名录,但是普通人难以识别。我们也知道,为了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上制定了保护名录,划定了红线,这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具体到生活实际,总有叫人大跌眼镜的情形。上个月,河南省卢氏县农民挖了三株野草(兰草中的蕙兰)被判三年刑,正让人细思恐极,没想到过了五一,这例深圳鹦鹉案同样让人细思恐极,噩梦连连。
[责任编辑: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