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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跳河溺亡前遭辱骂 法院判骂人者赔一成损失

2017年04月21日 06:55: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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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南京4月20日电 (孙权 苟连静)无锡女子汪某站在河边欲轻生,在发布自己双脚站在河边的照片后,其遭到了男子于某的冷嘲热讽。最终,汪某跳进河中溺亡。记者20日从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判处骂人者于某赔偿一成损失。

  2016年6月19日中午11时许,于某因琐事与汪某在微信中争吵。汪某在气头上,就拍了一个双脚站在河边的照片,发到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于某看见后,没有马上安慰和劝阻,而是刺激汪某,并威胁要将汪某的包从楼上扔下去。

  在双方通过微信你来我往的争吵后,汪某跳入河中溺亡。

  2016年8月15日,汪某的父母将于某诉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汪某死亡导致的各类损失的40%,共计约33万余元。

  法庭上,于某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他辩称,汪某自杀的原因,是因为汪某向家中要钱没要到才跑了出去,以前汪某就曾多次有过自杀行为,但均未成功。

  “汪某说过她会游泳,但她没有游上来,说明其自杀意愿很强烈。”于某辩称,其与汪某只是普通朋友关系,自己无需承担责任。

  针对二人之间是否为男女朋友关系这一有争议的事实,法庭准许原告方提出的两名证人出庭,承办法官方玉宝通过证人提供的二人合影照片、两次火车票购票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判定二人关系亲密,并非于某辩称的一般普通朋友。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受到言语刺激后处置不当,对自己的生命不加珍惜、不计后果,应当对于自己跳河溺水身亡承担主要责任。事发时,于某并不在汪某身边,但其言行对汪某最终跳河显然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判决其对汪某死亡承担10%赔偿责任,赔偿8.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汪某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日常生活中的人际关系矛盾、跳入河中可能溺水的不利后果均应有足够的认识,应对溺亡后果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该案承办法官方玉宝认为,根据生活常识,即使于某、汪某二人并非男女朋友,但二人毕竟在微信聊天中发生争吵,于某在聊天中辱骂、刺激汪某,其言行与汪某溺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最终酌情认定于某承担一成赔偿责任。(完)

[责任编辑:郭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