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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入刑一年多暴力抗法仍频发 门槛模糊削弱威慑力

2017年04月09日 10:12:30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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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见赌场暴露,郑某揣着一个桌布包裹,慌慌张张地往院子外面走。民警高志文怀疑里面有赌具,便赶紧追了上去,但郑某迅速将包裹“转移”,还拒绝配合调查。就在高志文依法对郑某进行控制时,郑某将高志文手中的对讲机抢了过去砸在地上,高举着拳头朝高志文头部猛击,致高志文左眼流血不止。

  这一幕,发生在安徽省泾县泾川镇五星村,是近段时间以来,安徽发生多起袭警案中的一件。“袭警入刑”已有一年多的时间,可现实中暴力袭警仍然频发。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职权,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阻碍、妨害公安民警执法是对警察执法权威的公然挑战,更是对国家尊严和法律尊严的公然蔑视和挑衅。对此,安徽省公安厅发出通知要求,切实维护好民警执法权益,对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人员要严格依法处理,决不允许降格处罚。

  没带驾驶证冲撞两交警

  交警是袭警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的警种之一。近日,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过官方微博,对几起交通警察、交通协管员在执法过程中被辱骂或暴力袭击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

  2月3日,驾驶人杨某在直行道左转遇交通协管员劝阻后,下车辱骂并将拍摄取证的交通协管员打翻在地,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2月13日,凌某驾驶车辆逆向行驶、逆向停车,当执勤交警纠正其违法行为时,凌某推搡辱骂执勤交警,被依法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2月15日晚,执勤交警要求一辆白色SUV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时,坐在副驾驶的女子下车掌掴现场一名交通协管员,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2月16日,马某驾驶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面对执勤交警的劝导和纠正,马某对交警推搡辱骂,又乘其不备在交警背后擂了重重一拳,马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2月16日,一辆轿车在执勤交警进行酒驾检查时加速闯卡,导致两名执勤交警多处受伤,彭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2月21日,执勤交警拦下并处罚超速行驶的驾驶人吴某,吴某对处罚不满用手机捣伤执勤交警面部,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

  通报的内容较为简要,但现实却要“疯狂”许多。如安徽省灵璧县闯卡案中,彭某驾驶一辆黑色轿车被拦截检查时,仅停留约3秒钟,突然提速强闯,将一名执勤人员撞至数米远。另一位执勤人员躲闪不及,被顶在车头引擎盖上,强行拖拽800米后,一个急转弯将其甩到路上,造成两人身体多处受伤。而据彭某事后交代,之所以做出这样疯狂的举动,是因为没带驾驶证。

  派出所民警因身处执法一线,也常常遭遇暴力抗法。1月31日晚,安徽当涂县公安局姑孰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姑孰镇兴隆街有人闹事。民警将闹事男子带至派出所后,男子肆意辱骂民警,还意欲打砸物品,民警只好将他带至醒酒椅旁进行约束。但该男子突然跳了起来,对着民警一番拳打脚踢,赵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当涂警方刑事拘留。

  像这样的袭警案例,不只是在安徽,在全国各省都有很多。有民警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一线干,就没有没受过委屈、没挨过骂、挨过打的。

  袭警入刑标准不够明确

  安徽省人大代表张登山有着丰富的基层公安工作经验,对民警的“酸苦”也有着深刻感受。在他看来,民警权益受到侵害大致可分为4种情况:

  一是言语暴力。民警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在民警规范执法时不服从处理,出言不逊、无理取闹,有的把抗拒、阻碍民警执法作为宣泄不满情绪的途径,有的集体围攻,谩骂执法民警。

  二是恶意中伤。基层民警在正常履职时,会与各类社会活动参与者有关联,其中部分违法行为人为了逃避处罚,刻意扭曲事实,对执法民警进行诋毁甚至恶意中伤,以期引起不明真相的公众对执法民警的误解,进而造成对民警及公安队伍不良的社会舆论。

  三是特殊群体侵害。在信息时代,每个人都是自媒体。为了吸取关注博取眼球,部分网络媒体、自媒体采取夸大、断章取义的方式,对部分执法行为进行扭曲发布。

  四是暴力抗法。部分群众对维权的诉求超出了法律的范畴,扭曲的维权使得阻碍执法、暴力抗法频频出现,民警的执法权甚至自身的安全也受到侵害,特别作为基层警察,接触的人群往往是嫌疑人、纠纷当事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醉酒人员等等,极易受到违法行为人的暴力抗法。

  这些伤害,有言语上的,也有肢体上的。按照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015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将袭警行为列入刑法适用范围,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规定从重处罚。

  虽然袭警入刑,但暴力抗法现象仍然频发。

  “暴力袭警在刑法中并没有单独设立罪名,仅是在妨害公务罪的条款里增设了第五款来规定对袭警的处罚。由于该条文规定过于简约,在司法适用中常常出现许多困境,影响了对袭警案件处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业务部主任丁明分析。

  丁明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妨碍公务行为要达到何种程度、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实际操作性比较欠缺,也没有配套的司法解释进行明确,有的时候处于罪与非罪的临界值之间,所以抗法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没占到多数。比如常见报端的某某掌掴交警,这种公然对抗民警执法的行为,就多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而同样的,醉驾也入了刑,同时相关配套法规明确了醉驾的认定标准,让法律条文很好地转换为执法实践,带来酒后驾驶情况的明显改观。所以如果不明确袭警的入刑‘门槛’,会影响到法律威慑力的发挥,也削弱了法律的预防和打击犯罪作用。”丁明说。

  张登山认为,部分群众过度维权与执法者缺失维权观念这一对矛盾,也是造成抗法、袭警事件屡禁不止的原因。

  “一些群众无论对错,首先意图把事情闹大,达到利己的舆论倾斜。而公安机关服务于群众,对于自身的权益维护,也多从大局出发,多放弃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过于强调律己。”张登山分析,如此的维权方式,必然损害了执法权威,也使得民警的执法权益受到侵害,还会使得侵害者得意忘形,气焰嚣张。

  张登山指出,目前虽说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可以处理民警的维权,但只要没有对民警造成身体伤害,一般就采取息事宁人的解决办法,民警的申诉也往往得不到很好响应。

  建议完善民警维权机制

  然而,忍让、低调处置,并不能换来执法权的尊严。

  “当前公安机关民警的权益保障机制尚不完善,会影响正常的执法执勤工作,也一定程度挫伤民警的执法积极性,这样的案例数据还在逐年上升。”张登山建议,要在公安机关内设立专门的维权部门,敢于发出自己的声音,对民警的正当诉求及权益保障真正地重视起来。要完善民警维权机制,公正、合理对待民警的权益,通过专门调查、多方取证,提出既能平息舆论、打击诋毁者,又能使民警的权益得到维护的合理方案,在强调严于律己的同时,也要敢于打击心怀叵测者的嚣张气焰,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执法权益,捍卫法律的权威。

  丁明还建议,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和法定措施对民警行使监督、申诉、控告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安机关也要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民警在执法遭遇抗拒时应采取的应对措施,而不是一味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任打任骂。

  张登山呼吁,要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的引导机制,建立起规范、符合公序良习的网络行业道德规范和标准,从制度上规范网络行为,引导网络舆论朝健康的方向发展,净化网络舆论环境,让恶意伤警、仇警的言论、恶意抹黑公安队伍的谣言蜚语没有传播空间。

  针对近期多生的多起袭警案件,安徽省公安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人员要严格依法处理,决不允许降格处罚。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要按照刑法修正案(九)以“妨害公务罪”对违法嫌疑人从严从重处罚;要严格执行民警执勤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和携带要求,依法、规范使用武器警械。遇暴力袭警时,要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予以处置;此类案件发生后,各地公安机关要及时查明事实,正面发声,避免出现歪曲报道,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侵犯民警执法权益案件,适时对社会公布。通知明确,要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民警维权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好民警执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