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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院:200字点破8年纠纷案 指令再审

2017年02月15日 16:28:24  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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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淑霞(左)给黑龙江省高院赵敬贤(右)法官赠送锦旗

  2月9日,是马淑霞非常高兴的一天——这天一早,马淑霞就和儿子匆匆地登上了去往省城哈尔滨的长途汽车。

  下午3点,娘俩儿到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把一面绣着“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公正,为民”12个金灿灿大字的锦旗恭恭敬敬地送给了赵敬贤法官。

  “要不是省法院的裁定,鸡年这个春节,我肯定过不好”,马淑霞说,“折腾了8年的官司,总算让我看到了希望”。

  各种各的地,井水不犯河水

  法院多份判决书,认定了这起土地经营权纠纷案的事实如下:

  从2008年年初起,马淑霞就没消停过,起因是她家承包的30亩土地。

  马淑霞所在村庄的坝外,有一片国家所有的草原。2003年年初之前,这片草原由县河道管理站管理,以后由县草原监理站管理。

  1996年,村民程宜中在坝外草原开垦出60多亩土地并进行耕种。

  2001年4月25日,该村水田开发小区(系县河道管理站同意由村委会委托成立)就程宜中开垦的这60多亩草原与程宜中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从2000年开始共计15年,交纳承包费时间为每年的11月30日前一次交清当年的承包费,并约定承包人应按期交纳工程费和承包费,如未按期交纳和无理拒付,水田开发小区有权收回土地,合同自行作废,并有权另行承包他人。

  合同签订后,程宜中继续经营上述土地至2001年末,程宜中交纳了当年的工程费,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交纳了承包费。

  2002年,程宜中开垦的上述土地中的24.4亩,由其儿子程道真耕种。2003年4月23日,程宜中因病去世。

  2003年4月25日,程道真就其耕种的24.4亩土地与草原监理站签订协议书,其后一年一签协议。

  2002年,上述土地中的30亩,由同村村民季茂红耕种。马淑霞是季茂红的妻子。

  2003年4月30日,季茂红向县草原监理站交纳草原补偿费用(实际就是承包费),继续经营这30亩土地。

  2004年,季茂红病故。

  2005年至2015年,马淑霞以季茂红的名义,每年与县草原监理站签订当年协议书,并交纳当年费用,以后还陆续交纳了二次推坝费、安电费、集资费及其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同样事实,判决结果截然相反

  “2002年春听村领导讲,程宜中不交承包费,地不让他种了。于是,我爱人季茂红就与村委会和县河道管理站签订了承包合同,我们还给了程宜中1996年推坝的钱共计3000元。这么多年,我家一直种着这块地,安安静静的,没有任何麻烦”,马淑霞告诉《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

  2008年,程道真向村、乡反映,马淑霞耕种的这30亩土地,是其父程宜中2002 年转包给她的,转包期4年,转包协议早已到期,应该交回土地。

  乡里有关部门找马淑霞了解过情况,但是问题未能解决。

  2013年2月末,程道真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淑霞返还30亩土地经营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3月5日,县法院受理该案。4月2日、7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9月2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程道真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

  2003年年初,争议土地由县草原监理站管理。

  因程道真据以提起诉讼的主要权利依据为,2001年其父程宜中与村开发小区签订的承包合同,而该合同主体系程宜中而非程道真。

  2003年4月23日,程宜中病故后,程道真能否继承其父的合同权利义务,应由县草原管理机构决定。

  自2003年至今,县草原监理站就争议土地未曾与程道真形成过合同关系,程道真对争议土地没有合法权利依据。

  自2003年4月30日起,县草原监理站就争议土地就与季茂红形成合同关系,虽然季茂红于2004年病故,但此后马淑霞以季茂红的名义,继续与县草原监理站形成合同关系至2012年,且协议均已实际履行完毕,而县草原监理站对此未有异议。故此,马淑霞经营争议土地期间均有合法依据。

  程道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3月31日,齐齐哈尔市中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6年3月25日,马淑霞收到县法院重审后的一审判决书。

  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与2013年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判决马淑霞将30亩土地使用权返回给原告程道真,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法院重新审理认为:

  虽然2003年年初,县草原监理站接手管理争议地块,但并未证明程宜中等人与村水田开发小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被废止,程宜中与村水田开发小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继续有效,本院对原告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应予确认。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