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油条
一早餐店老板为节省成本,跑到一批发市场内,执意购进100斤“大包盐”,掺入油条中卖给工地上的农民工。不久,这些盐被盐业部门工作人员查 获。经检验,所谓的“大包盐”就是工业用盐。近日,该案经审理后,涉案的早餐店老板闵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 5000元。闵某称,他自己在家炒菜时从不吃“大包盐”,只吃从盐务局买的加碘盐。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闵某自2015年起在长清区加工、销售油条等食品。2015年9月,闵某明知食品加工中禁止使用“大包盐”(工业盐), 为谋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在槐荫区某批发市场购买“大包盐”100斤,在其租住处加工油条并在长清区某小区工地销售。至2015年11月被查获, 闵某共使用“大包盐”约15斤。后来,被告人闵某接妻子电话通知后,主动回家跟随公安人员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以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 实,以自首论。2016年9月,闵某被警方逮捕。
“我用这些盐炸油条,卖给农民工。平时我家里吃的都是从盐务局购买的小包加碘盐。我买‘大包盐’时,没有给对方要合格证等手续。”闵某在诉讼中 称,之前盐务局的工作人员检查时,告诉他加工油条不要违规用盐,更不能用工业盐,要用盐务局提供的食盐。卖给他盐的女老板当时还跟他说用时小心点,不要让 盐务局的人查到。闵某还透露,当时觉得“大包盐”便宜,每斤0.8元,加碘盐每斤2元左右,可以降低成本。
近日,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闵某生产、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郭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