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关键词:
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大陆  >   社会

常州“毒地”修复该谁买单? 调查结果家长称没想到

2017年01月25日 12:03:37  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常州“毒地”修复,该谁买单?

  《方圆》杂志记者 沈寅飞

  距离江苏常州“毒地”事件已有大半年时间,当时备受争议的那块“毒地”,即常州市新北区的常隆地块,曝光后已经铺上了草坪,又种植了许多新树。然而,不少常州外国语学校的学生家长在接送孩子时,仍不时能看到“毒地”内树木枯死、不断复植新树的现象,与“毒地”只有一条马路之隔的常州外国语学校也偶尔会出现花草枯死的情况。日前,常州“毒地”事件引发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围绕“毒地”污染环境带来的危害,以及“毒地”修复责任该谁承担等法律问题,记者再次进行了深入调查。

  “没有污染”的调查结果

  2015年年底至2016年4月期间,刚刚搬到新校址的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部分学生不断出现各种不良反应和疾病。学生家长调查发现,学校北面有一片工地(以下简称“常隆地块”),原本有三家化工厂,即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常州市华达化工厂)。化工厂生产的大量氯苯、环芳烃、汞、镉等污染物超标严重,导致所在地块成为“毒地”。

  “树不能说话,但它可以死给人看!”2016 年12月22日,在江苏省常州市,一位常州外国语学校学生家长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如此形容。

  “现在‘毒地’上采用的覆土法处置措施相当于把炸弹埋在了废土里。”常州外国语学校的一位学生家长王强(化名)依旧忧心忡忡,他的孩子在“毒地”事件中身体被检测出异常,虽然现在好转了,但是“谁又能保证孩子的健康一点都没有受到影响,并在将来都不再受‘毒地’侵害呢”?

  历经几个月,江苏常州“毒地”事件舆论影响逐渐淡化,王强一家的生活也渐渐回到正轨,他几乎每个工作日晚上8点30分都会准时出现在常州外国语学校校门外,接儿子下课。

  王强的儿子读初中三年级。其实,他们家住得离学校并不远,学校大门口就有公交站,只需要坐十几分钟的车就能到家,但自从发生常州“毒地”事件后,王强就再也不放心孩子,一定要去接送。一方面,每天接送孩子可以保证安全,另一方面,他要亲自去那里闻一闻空气中是否还有刺鼻的异味。

  王强告诉记者,从2015年12月起,在常州外国语学校读书的儿子出现食欲不振、嗜睡的症状,“好几次都在回家的公交车上睡着了,直接坐过站,到了城市的另一头”。后来,他带孩子到医院检查,诊断发现存在淋巴结肿大、甲状腺回声不均等症状。他这才惊讶地得知相同或者类似症状的常州外国语学校学生已有500余人。

  2016年1月11日,王强接到学校停课停考通知。几天后,作为家长代表之一,王强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常州外国语学校达成共识,待常隆地块修复工程完成后,对学校内环境进行检测。

  让王强等人没想到的是,最后调查结果是“学校没有受到污染”。

  2016年1月,在常州市政府紧急叫停常隆地块的修复工作之后,当地环保部门和学校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均检测称,学校附近的土壤、地下水的主要污染物指标合格;而在土地修复取得成果之后,学校周边的空气也是合格的。

  “学生家长是感性的,有时候宁愿相信自己的鼻子。孩子的健康问题,是一条不能触及的底线。”王强说,虽然官方调查结果显示常州外国语学校的环境是安全的,但有部分家长还是不能接受。

  污染损害认定遇困难

  “很难在病理学上证明孩子们的发病与毒地污染直接相关,虽然事实就摆在那里。”另一位常州外国语学校的学生家长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说。

  “损害怎么认定,由哪个机构来认定?目前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保护法教授王曦表示,环境污染致人身损害的致害因素及其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污染物通过环境作用于机体,其存在污染物累积致伤的过程。损害结果的发生、临床症状的出现需要一定的潜伏期,两者掩盖了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大大增加了认定的难度。

  王曦指出,在国外,有些国家对环境污染引发的人身损害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有些则对受害者举证因果关系放宽要求,即只要证明存在一定关系即可,而且法官在审理这些案件时也会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适当向受害者倾斜。但是,除少数环境污染案件中,政府主动承认污染与人身损害存在关系之外,其余许多案件都需要当事人花费巨大的代价去证明关联性,而判决结果也都不尽圆满。

  记者从常州外国语学校学生家长处了解到,他们此前还发起了众筹,拟聘请专业检测机构对常州外国语学校当前的环境进行检测,但一次检测费用就高达50万元。最后,检测的事情只能不了了之。

  许多家长因为“毒地”事件迟迟没有结果,孩子的健康状况又好转了,就不在这件事上继续“较劲”,毕竟让孩子安心地投入学习才是更重要的事情。

  “谁又会为了当时一两千元的检查费和医药费,与学校或者相关部门继续纠缠?”说这话的时候,王强已经为这件事耗费了近半年时间,最近几个月才重新投入到工作中去。不过,王强那里仍然保存着近800份学生的医疗检查结果,在受害学生家长的微信群里,许多家长仍不时谈起孩子们的健康情况。对于这些家长而言,“现在或者以后,没有孩子出现不健康的消息就是最好的消息”。

  “毒地”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毒地”事件,备受关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专项督导组、环保部和江苏省政府调查组、国家卫计委和江苏省卫计委医疗卫生专家组等介入调查。2016年8月26日,经过三个多月的调查,调查组发布了调查结果,指出常隆地块前期修复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事后,常州市新北区副区长陆平等10名责任人员被问责。

  2016年12月21日上午9时,常州“毒地”事件引发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提起诉讼的为公益组织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两机构认为,被告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为“毒地”事件的环境问题担责,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承担原告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庭审长达七个半小时,双方就案件的八个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主要包括污染场地修复责任主体的确定、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合理性等。“本以为半天就能开完的庭,竟然用了一整天。”一名被告代理律师说。

  在整个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是:谁来为“毒地”事件买单。

  原告认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三家被告企业应该承担修复“毒地”的责任,而不应该由政府动用公共财政资金来进行修复。

  “三被告的土地早在2010年前均已被政府收储,失去了土地使用权和控制权,环境修复责任主体已经转移至政府,因此原告不能要求三被告承担污染环境的修复责任。”被告代理律师辩驳称。

  庭审中,被告承认涉案常隆地块受到污染的事实,但他们认为,该土地已被政府收购,政府作为土地受让者和使用者,明知土地受到污染而收购,并积极履行了土壤污染的治理、修复义务。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土壤污染的修复治理责任,于法无据。被告还提出,作为受害人——不特定多数人的常州外国语学校学生和“常隆地块”周边的居民,未能提供证明存在环境损害或损害风险的客观证据或证明材料,未证实学生和居民受到了常隆地块污染的损害。

  记者从相关人士处了解到,常隆地块早在2010年前就已经被常州市新北区土地储备部门收回,并一直处于土地修复进程中,案发时该土地修复程度已达95%。而常州“毒地”事件的爆发,导致了土地修复暂时停顿。

  追责化工厂存在“举证困境”

  家长们的妥协是无奈之举,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也感到步履维艰。

  “我们知道这件事情后,派人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还组织了专题研讨,在提起诉讼之前也做了评估。”自然之友工作人员葛枫说。

  “无论是个人还是公益组织,在面临环境污染试图维护权益时,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取证问题。”原告代理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大量的调查监测数据都在政府手中,环保组织为本次诉讼已经先后向常州市环保局及新北分局正式提交了15份信息公开申请。

  “打官司意味着一笔巨大的开销,个人和公益组织一般很难承受,况且,一份单方提供的检测报告很容易让对方提出质疑,能否被采纳还取决于法官的裁量。”原告代理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国内的污染检测手段与国际先进检测手段有差距,化工企业产生的特征污染物太多,很多都不在国家标准检测范围内,发现问题只能依靠现有标准来评价,没有标准的问题或现象则无法给出评价。

  同时,根据被告在法庭上的辩解,要追究被告的责任,从法律上来说并没有太多的依据。“毒地”事件中三被告的污染行为发生在2010年前,无论是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实施)还是新修订的环保法(2015年1月1日实施),按照“从旧从轻”的原则似乎都不能很好地适用。

  王曦认为,个人承担检测费用、律师代理费等确实将会是一笔不小的开销,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与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不同,采取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大大降低了原告的举证难度。同时,按照环保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据此,常州“毒地”案件中,如果按照2016年年初受到污染损害的时间起算时效期间,则处于诉讼时效之内,同时适用正在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和新修订的环保法,也就不存在法律溯及力的问题。

  “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在立案、举证、鉴定等方面仍有不少技术上的阻碍。比如在举证方面,鉴于原告被告双方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原告被告双方都可能面临难以举证的困境,原告可能就环境损害行为和环境损害后果难以举证,被告可能就环境损害行为与环境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难以举证。”西南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教研室副主任乔刚说。

  “三原则”认定环境污染修复之责

  “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之路并不十分顺利。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普遍面临着立案难、举证难、鉴定难等一系列问题。”乔刚表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第58条正式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受理条件、原告资格、办理程序、赔偿责任方式等内容。以此为契机,环境公益诉讼开展呈现出新局面,但目前在立案、举证、鉴定等方面仍有不少法律上和技术上的障碍。

  乔刚认为,针对常州“毒地”等类似的土壤污染事件,首先要明确谁是责任主体,应当遵循的原则有:一、谁污染,谁负责原则;二、谁受益,谁承担原则;三、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根据这三条原则,污染行为人、受益人、管理者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除了在土壤受到污染后追究责任,还要开展土壤环境综合治理。”乔刚表示,综合治理可以从源头上消除类似“毒地”的污染事件,推动立法、规划、标准、政策、执法等领域的协同与对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新出台的政策法规针对土壤污染的特点,都趋同于构建政府主导的土壤环境多元化社会共同治理格局。总的来说,新出台的这些政策规定和地方性规定,更适应社会发展变革,也更具备操作性,可供参照适用。”

  对于常州“毒地”事件中出现的学生家长焦虑与不安的现象,乔刚将其总结为“邻避效应”。他说,“邻避效应”是社会失灵的表现之一,这种“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思想是人之常情,也是国际社会中的普遍现象,并非是刚进入工业文明时代的中国所特有的。通常情况下,邻避项目产生的效益为社会公众所共享,但负面效果却由附近居民承担,当然邻避项目附近居民会反对。“‘邻避效应’不能简单、粗暴处理,需要循理解决,加强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构建起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