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22日通过《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条例将从3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老年人的基本权利、家庭保障、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养老服务、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在家庭保障方面,条例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不得违背老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
老年人子女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赡养能力的,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精神上慰藉老年人的义务,满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对入住养老机构或者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经常探望;对被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监督其探望。
条例规定,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在社区统筹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小型社区养老院,为老人提供日间照料,临时托养、康复以及近家集中养老服务。央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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