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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过这种欺诈吗?过年了,给您提个醒儿

2017年01月17日 09:36:35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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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鸡年春节马上要到了。在这个吉祥如意的春节前,如果遇到了被欺诈的事儿,我想您一定会非常闹心。

  作为中央级法制类新闻媒体的记者,我就遇到了这样一档子事儿。但是,我运用法律常识和法律知识,很快把问题解决掉了。

  虽然我的职业是记者,但我首先是一位公民,是一位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作为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我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我也有依法监督的权利。

  大鱼掩盖小鱼,“表里不一”

  2016年12月29日下午,我在江西的采访活动结束后,匆匆赶到南昌昌北国际机场。

  候机时,在一个售卖江西特产的货亭,爱吃海鲜和鱼的我,匆忙地购买了4袋真空包装的干鱼,分别是小溪鱼、针宫鱼、石鱼、凤尾鱼4种。

  其中,针宫鱼、凤尾鱼是鄱阳湖特产,另外两种是庐山特产;注册商标为“庐山鹿”的石鱼和凤尾鱼的外包装袋上,著有“中国庐山旅游食品系列”字样。

  因为是真空包装,不能打开查看包装内物品。只是看到生产日期为2016年10月份和11月份,保质期为12个月,又是机场售卖的食品,肯定错不了。

  2017年1月6日中午,准备做一个干煸凤尾鱼吃。当打开凤尾鱼包装袋后,发现上当了:包装袋里的鱼,仅有十四五条大点的鱼,其余的全是小鱼和小鱼仔。

  这个时候,我才开始认真“查看研究”了这个凤尾鱼及其真空包装——净含量:300克,产地:九江·鄱阳湖,厂家:九江市庐山鹿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

  大点的凤尾鱼,从鱼头到鱼尾,也就10厘米至15厘米不等。其他的,全是小鱼和小鱼仔,小的才只有3厘米——我用卷尺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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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购买这些干鱼的小票,我回来后就扔到垃圾桶里了,我根本没有也不会想到会有这些问题。

  依法维权,顺利获赔

  针对这家公司凤尾鱼“表里不一”的欺诈行为,我决定维权。

  我发现,包装袋上面有厂家的电话号码,包括手机号码。

  1月7日,星期六,上午,我给厂家拨通电话,讲明了情况,这位负责市场销售的先生说:这种干鱼在机场有销售。凤尾鱼都是大鱼、小鱼混合包装——把大鱼放在外面,盖住里面的小鱼——这样包装的目的,是为了好看一点。我们销售的凤尾鱼,都是这样的情况。

  我告诉这位先生:你们公司这种做法,是一种欺诈行为,是要被处罚的。

  这位先生表示,要向领导汇报。

  半个小时后,一位先生打来电话,带着不满甚至质问的口气问我:你买的凤尾鱼,有没有质量问题?我说:有,一是以大鱼遮盖小鱼,二是部分小鱼臭了。

  这位章姓经理说:只能给你换货,或者退货。语气不容置疑。

  我告诉章姓经理:这个事情,你们公司只有一个选择,退赔——也就是说,一是退还货款,二是经济赔偿,没有商量的余地。

  大约10多分钟后,那位负责市场销售的先生给我打电话说,他个人给我退赔。我告诉他:一切都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多一分我也不要。

  由于和这位负责市场销售的先生互加了微信,几分钟后,他通过微信向我支付了550元的退赔款项——包括50元的货款和500元的赔偿费。

  如何依法维权,教您几招

  这个凤尾鱼退赔事件,虽然不是多大的一个事儿,但是,我觉得很有意义,希望能够通过我这篇文章,给您提个醒儿:生活中处处有陷阱,一定要学会用法治思维的方式考虑问题,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就要学会搜集证据,保存证据,运用证据,学会运用相关法律条款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其实,这些一点都不难。

  这个凤尾鱼退赔事件,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这个法律,我们作为消费者,遭遇不法损害时,具有多项权利,一是获得赔偿的权利,二是举报的权利,三是对不法行为依法监督的权利,等等。

  首先,要考虑厂家上述行为,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这个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哪个条款?

  其次,如何考量并认定这种违法行为对我们造成了损害?

  再次,如何赔偿?

  针对上述3个问题,我是这样考量的:

  上述凤尾鱼,在包装袋打开之前,消费者只能看见外层的大鱼,会认为这一整袋都是这样大的鱼。而只有打开包装袋以后,才能发现真空包装袋里的大鱼下面,掩盖着的是小鱼和小鱼仔。厂家这种以大盖小的行为,足以让一般消费者因此受到误导而认为整袋鱼都是那样大的鱼并购买。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厂家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误导行为。

  厂家的上述误导行为,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到的欺诈行为。

  作为一般消费者,我发现上述问题后,第一个感觉就是:上当受骗了。

  同时,知道这种欺诈行为的真相后,我绝对不会购买这种凤尾鱼。而更可笑的是,厂家对此明显的欺诈行为却说是“为了好看”。我认为,这种欺诈行为和对欺诈行为的态度,让人无法容忍。

  于是,我决定让厂家退赔。

  那么,退赔多少合适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这应当是一种惩罚性赔偿,可以退一赔三,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我买的这个凤尾鱼,回到家以后,没有也不会想到会有问题,就把购货小票扔了——估计很多人都会这样做。我大约记得价格是五十块钱左右那个样子。

  我就按照50元的价格计算。除了要求退款50元,还可要求赔偿货款的3倍作为惩罚性赔偿金,也即50元的3倍为150元。150元,少于500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我可以获得50元(退还价款)加上500元(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50元的退赔款项。

  为此,我对厂家的要求是,退赔550元,多一分也不要。那位负责市场销售的先生,态度很好,很快就把钱转给了我。

  我按照这位先生的要求,给他回复了微信:收到庐山鹿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退货款550元。550元包括退还价款和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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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此,这起凤尾鱼退赔事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依法获赔了,为啥还要曝光

  1月7日下午获赔后,我当即给这家公司负责市场销售的先生发了一条微信,内容是:

  希望贵公司下周二能把整改意见发给我,采取相关措施,在包括江西在内的全国各地,从此不再存在销售的真空包装的风干的凤尾鱼在包装袋内用个头大些的鱼掩盖小鱼的欺诈消费者的问题。作为中央级法制类媒体的记者,不能在接到贵公司退款(包括赔偿费)之后,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贵公司不整改而继续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不管不问。希望贵公司能够理解,如果贵公司不汲取教训,不整改,还存在上述欺诈等行为的话,我不排除会对此问题予以公开报道。

  这位先生回复微信说:

  好的,盛总生意难做,我们整改只能把老货收回来,然后从新分开包装,大的包大的,小的包小的,这些货都是从产地打包收回来,你总不能叫我把小的扔了。你看行吗,我们都快生存不下去了,我们这个产品就是香菇一样?你买一包香菇回去总不能要求它全部大小一样把。我们老总也和生产部打了招呼,以后大的就包大的,小的就包小的。

  他回复的这条微信,似乎让我有点心软了。

  这个时候,我又一下子想到了那张获得普利策奖、名为《饥饿的苏丹》的照片——1993年,苏丹大饥荒时的那张经典影像:饥饿而无力的小女孩和秃鹫,作者是南非摄影记者凯文·卡特(Kevin Carter)。这张名为《饥饿的苏丹》的照片在《纽约时报》发表后引起强烈反响,一方面引起了国际舆论对苏丹饥荒和苏丹内乱的关注,另一方面,不少人谴责卡特残忍,没有放下相机去救小女孩。这张照片获得普利策奖之后不久,凯文卡特自杀。

  我作为中央级法制类媒体——《法律与生活》杂志社——的一位记者,如果在这家公司给我退赔后,我就不管不问了,那么将会和南非摄影记者凯文·卡特一样——他是为拍照没去救人而良心受到谴责,我要是不写文章良心也会受到谴责——我为了自己一个人的利益,不去提醒更多的同样遭遇欺诈的消费者——觉得会对不起那些消费者,这违背我做人的原则,也违背我作为记者的职业道德。

  对于这家公司的解释,我更是不能理解,这种欺诈行为,目的是为了“好看”;不希望我公开此事,原因是企业“生意难做”。

  这家公司的逻辑是:用大鱼掩盖小鱼,目的是为了好看,好看就可以增加销量,增加销量就可以让公司日子好过。而不让曝光,原因是企业“生意难做”,日子不好过,请求高抬贵手。否则,企业的日子会更不好过。

  对于这家公司的逻辑,我是不是也可以这样理解:企业为了日子好过,可以违法,可以不讲道德,可以欺诈消费者?

  岂有此理!

  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此后的12月30日,新华社播发了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对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作出部署。

  法治是他治、他律。德治是自治、自律。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自治、自律,都应当诚实信用。唯如此,才会有秩序,才符合契约精神。

  九江市庐山鹿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和态度,就不是自律、自治,更不是诚实信用。

  我一直提倡,要信仰法律,要诚实信用。

  我还一直提倡,要学会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要因为事小而不为,因为,不为即放弃。

  放弃权利,有时意味着放纵违法甚至犯罪,损失的,不仅仅是个人的利益。

  我们的权利,不是以事大事小来决定是否行使的。无论事情大小,我们都要行使权力——宪法赋予的权利,如果不行使,就是放弃。

  所以,我决定写这篇文章。

  最新的消息是——

  1月14日下午,我写完这篇文章的初稿时,又给南昌昌北机场商贸公司打电话,询问机场是否还有这种凤尾鱼卖?

  一会儿,庐山鹿土特产公司专卖店一个女孩给我回电话说:店里还有32袋凤尾鱼——其中,2016年11月20日生产的有3袋,2016年12月7日生产的有29袋。他们这个专卖店,位于202登机口对面,在机场开了两年了。最多的时候,一天能卖30多袋。冬季特别是春运期间,销量非常好。每袋45元,不讲价。

  随后,我将5元钱通过微信退给那位负责市场销售的先生。他说他不能收,“你人真实在”。

  我这篇文章,给您提个醒儿的目的,是否达到了呢?您有何感慨,不妨给我留言,再分享给更多的人——让更多的人分享经验,岂不乐哉?

  作者:《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 盛学友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