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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人发生口角 自杀未遂报警诬告对方是凶手

2016年12月03日 23:56:22  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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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3月,重庆市武隆县居民李林(化名)与刘涛(化名)因故发生口角,年近六旬的刘涛被冤枉,感觉又气愤又丢脸,在强烈的自尊心驱使下,刘涛心中产生了自杀的念头。

  当天上午,争吵后的刘涛满怀怨气径直走向小区对面的一家餐馆拿来一把尖头,他对准自己的颈部和腹部捅了几刀。此时意识还清醒的刘涛发现自己没有死,忍受疼痛之余心中萌生一个邪念:李林冤枉我,我也要冤枉她,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报复李林的心理开始作祟。随即他挣扎着打电话给儿子,声称自己被李林杀害,然后便昏迷过去。

  随后,刘涛立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经鉴定,刘涛属于轻伤二级。醒来后,办案民警在医院对刘涛两次询问时,刘涛均声称自己是被李林持刀所伤。同日,武隆县公安局决定对刘涛被伤害案立案侦查,并将李林作为该案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案。次日,武隆县公安局宣布对李林刑事拘留。

  在调查中,办案民警通过技术侦察手段和询问李林,发现其中存在疑点,民警开始对刘涛的供述产生怀疑,经过民警的教育和劝导,刘涛最终承认自己不是李林所伤,因为怨恨自伤之后想要诬陷李林。2016年5月,刘涛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配合调查,向民警如实交代了整个事情经过。

  裁判结果

  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涛犯诬告陷害罪,向武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武隆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涛的行为是通过自伤,捏造李林伤害他的事实,然后向公安机关诬告李林故意伤害自己,其意图是使李林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刘涛的行为已经构成诬告陷害罪。由于,刘涛犯罪以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事发后,刘涛的近亲属对被害人李林进行了一定的经济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最终武隆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涛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通讯员 肖中宏 陈兆敏 )

  

[责任编辑:齐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