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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少女遇害:男子被判死刑家属喊冤 最高法复核

2016年11月14日 10:08:30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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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全松

  案发现场的凉亭。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摄

  2014年初,贵州两名花季少女夜爬五老山被杀。因被DNA锁定为凶手,今年29岁的陈全松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高院)终审裁定死刑,目前,该案已进入死刑复核。但陈全松方面质疑物证鉴定不符合检验规定,属于先抓人再出鉴定报告,而且所谓的重新鉴定其实是抄袭第一份鉴定。为此,陈家分别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喊冤并提出控告,要求重新鉴定。据了解,目前最高检已经接受了陈家的控告。最高法已经在对该案进行复核,并且已有法官前往看守所,对陈全松进行了重新提讯。

  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

  □案发

  男子涉两女生遇害案被抓

  时间倒流到2014年1月3日晚。

  当天晚上,贵州铜仁市石阡县华夏中学高一女生王飞、小铭(均为化名)没有上晚自习。两人从小就是同学,入读华夏中学,两人又被分在了一个班。

  王飞的父母远在外地打工,王飞便在舅妈家落脚。据其舅妈称,平时每天22时10分许,王飞就回家了,可当天一直未归。

  同王飞一样,一直未归的还有小铭。小铭妈妈称,当日18时许,小铭接了个电话,说她会晚点儿。平时小铭会在22时40分许回家,但当日过了23时,小铭的手机却关机。

  两人的一名同班男同学证称,当日晚自习时两人在爬五老山。王飞和这名男生的一条聊天记录中,显示的时间是20时43分,王飞还感慨,“太难爬了。”

  两人失踪后,家属亲友在石阡县日夜寻找,但只看到了两人进山的录像,并未发现踪迹。

  相关案情显示,直到2014年2月3日,在五老山上采药的两位老人,才在一灌木丛中发现了两名女孩的尸体。警方通过现场提取物证,检出DNA,再经对周边村寨等重点人口采集的8000份DNA血样送检比对,最终确定陈全松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3月9日,在石阡县聚凤乡聚凤街李关清的私人旅社内,警方抓获了陈全松。

  在这之前,两名女生同陈全松并无交集。

  陈全松家位于五老山脚下西侧的越城花苑。初中毕业后,陈全松到铜仁市职院学习,2006年入伍。

  一年前,退伍回家的陈全松在父亲陈永双的带领下开始爬山,“因为他内向,带他爬山是想让他见见世面,了解下为人处世的道理。”事发前半年时间,因为在工地上干活儿时崴了脚,父亲没法爬山,陈全松就开始自己爬。

  □判决

  法院以两项罪名判其死刑

  被抓后陈全松作出了有罪供述,称他杀害了两名女孩。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显示,2014年1月3日晚,陈全松步行至五老山由下而上第3个亭子处,与下山的王飞、小铭相遇。因发生纠纷,陈全松先将小铭推倒在凉亭内侧上山的石梯处致其死亡,随后又将王飞打倒在凉亭内,致王飞头部撞击地面受伤,随即掐颈将王飞杀害。

  此后陈全松将两人的尸体拖至凉亭右下方30余米外的草丛中,并在转移王飞的尸体时实施性侵。返回凉亭后,陈全松将地上散落的零食及王飞的手机放入一黑色塑料袋内,将塑料袋扔在藏尸处。

  经法医鉴定,王飞是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并阻塞性窒息死亡,而小铭是生前遭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但在法庭上陈全松当庭翻供,他辩称自己没有杀人,公安人员在讯问时不让他睡觉,还恐吓、威胁自己,迫使自己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所有讯问笔录都不是事实。

  2015年4月15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陈全松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因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最终合并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还附带民事诉讼,判令队全松赔偿两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相关经济损失4万余元。

  案件宣判后,陈全松及两名被害人家属均提出上诉。

  今年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定陈全松故意杀死王飞和小铭,并对王飞性侵,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终审裁定为死刑。

  □质疑

  物证鉴定被指不符合检验规定

  记者梳理该案相关司法鉴定发现,该案有两份由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贵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第一份作于2014年3月20日,是该中心第75号鉴定(以下简称75号鉴定)。

  该鉴定称,2014年2月7日,送交了从王飞身上提取的精斑,鉴定认为该精斑为陈全松所留。鉴定内,又在一括号内补充说明“补交了3月9日采集的陈全松的血液”。

  但这份鉴定受到法医专家胡志强的强烈质疑,他告诉记者,按照我国2008年5月6日发布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要求,从王飞身上提取的精斑,应在2014年2月14日之前作出,并出具单独的鉴定文书,而不能等陈全松的血液到了才做,这明显违反了检验规定,“让人怀疑是不是拿着陈全松的血样,作出了检验结果?”

  75号法医鉴定证据显示,陈全松是在3月9日被抓之后,才被采集了血样。陈全松及家人认为,未采血便被抓,鉴定材料存疑,故申请重新鉴定,检察院也发函要求公安重新鉴定。

  据记者了解,2014年9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检察院(以下简称同仁检察院)曾将该案退侦,要求石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并予以重新鉴定。石阡县公安局还向铜仁市检察院表示,他们已经做了重新鉴定。

  石阡县公安局所提交的“重新鉴定”,便是在2014年11月3日由贵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604号鉴定。

  这份鉴定意见的内容同75号鉴定意见一致,认定在王飞身上提取的精斑,支持为嫌疑人陈全松所留。

  但胡志强认为,604号鉴定并非是重新鉴定,而是直接抄袭了75号鉴定,两次鉴定不仅内容一致、结论一致,甚至在两名检验人中,还均有一名法医同时参与,“按照重新鉴定的要求,参与75号鉴定的检验人,应该回避。”

  □作证

  多名亲属称没作案时间

  陈全松家住在石阡县汤山镇越城花苑小区一住宅楼4层,在该栋住宅楼二楼,住着陈全松的远房奶奶及表叔陈永伦一家。该小区的另一栋住宅楼内,还住着陈全松的表弟陈恒一家。

  陈全松家楼下大门右侧摆着一红色大塑料桶。据陈全松交代,他杀了两名女孩后,因为身上沾了血迹,故回家次日便将所穿的衣服扔进了门前的垃圾桶。但公安曾派大量人员搜寻血衣等证据,还查找了垃圾场,但最终没有找到。

  为证明陈全松并未出小区,陈家也多次要求查看门口的摄像头,但至今未有结果。

  陈全松的远房奶奶称,她们是在案发很久后才知道女孩被害的具体日期被确定是在2014年1月3日,“那天是腊月初三,陈全松腊月初一便到我家来住,直到腊月初四上午才走。”陈永伦也称,那3天陈全松就住在已上高中的儿子房间内,“我还记得1月3日我们回来得很晚,推开门还看到陈全松睡着了。”

  聚凤乡有着传统的市集,李关清旅社紧邻市集十字大街西南口。

  据陈全松解释,他住店并非是为了“逃”,而是为了寻找战友王军。在铜仁市参加驾照考试时,他曾碰到了曾经的战友王军,王军说可以教他开车,“当时没留电话,是王军说,我找到了李关清旅社,就能找到他了。”

  李关清近日向记者表示,其女儿曾问过陈全松为什么住店,陈全松说是等同学。

  □调查

  重新鉴定一直未进行

  据记者了解,从庭前会议开始,陈全松就多次提出要求重新鉴定,向警方要求出具王飞身上最原始的精斑鉴定报告,以及自己的DNA重新鉴定申请。铜仁市检察院也向石阡县公安局发函要求,但直至目前均未进行。

  就该案中尚存的疑点,记者曾多次联系石阡县公安局、贵州司法鉴定中心、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高级法院等相关部门。

  石阡县公安局一相关负责人称,石阡公安是根据省市技术鉴定以及专案组决定抓捕的陈全松。该案因时间太久,很多事情已记不清了,具体情况需问省市技术鉴定部门。

  在贵州司法鉴定中心,就王飞检察材料到后为何未出具鉴定报告,而是等犯罪嫌疑人到了才一起出具鉴定报告等问题,一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公安办案还是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此次是公安安排了大范围的采集血样,当采到的陈全松的父亲陈永双的血液后进行Y-STR比对时,确定凶手就在陈氏家族内,经过排查才决定抓陈全松。

  该名知情人士也同时坦承,604号鉴定也并非是铜仁检察院向石阡县公安发函所要求的“重新鉴定”,而是一份“重复鉴定”:“你看两次鉴定的要求都是一样的,石阡县公安就没有要求我们进行重新鉴定,而是要求我们做了一个同一鉴定。如果是重新鉴定,第一名鉴定人肯定得回避。”

  记者从贵州省高院了解到,主办该案的法官已经退休,他称该案过去太久,他已记不清楚案件情况了。

  据了解,目前最高检已经接受了陈家的控告。最高法已经在对该案进行复核,并且已有法官前往看守所,对陈全松进行了重新提讯。

[责任编辑:王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