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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母与亲生女儿对簿公堂 只为确认继承权

2016年09月07日 15:23:49  来源:中国吉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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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长春市宽城区的李玉清(化名)老人,丈夫和小女儿相继去世,因遗产继承之事,她与大女儿发生纷争,于是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具有独立继承权。

  继承起纷争 母女对簿公堂

  李玉清和丈夫周一伟(化名)育有五个女儿,且均已独立生活。2006年3月31日,周一伟老人去世。因为母亲尚在,家人没有提及继承之事。

  2014年3月18日,李玉清之女周爱红(化名)也因病去世。周爱红生前在某农村信用联社工作,一直未婚,也没有子女。她去世后留有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道的房产一处,产权人为其本人;还有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未领取的工资、福利待遇、抚恤金、丧葬费等遗产。

  在周爱红去世后,她的姐姐周清雨(化名)多次向母亲李玉清提出分割周爱红遗产的要求。年逾七旬的李玉清老人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自己是女儿周爱红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对周爱红的遗产享有独自继承的权利,被告无权继承。

  继承依顺位 法院支持母亲诉请

  李玉清诉称,小女儿周爱红去世后,大女儿周清雨多次提出分割周爱红遗产的要求,并有意强行占据周爱红留下的楼房。自己年事已高身体虚弱,无力与其争执,所以请求法院确认她是女儿周爱红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

  在庭审中,周清雨辩称,她要求继承妹妹周爱红的财产,因为妹妹没有子女,她和儿子在周爱红生前照顾她了,所以从感情上应该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周爱红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李玉清,被告周清雨及其他姐妹均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被继承人周爱红终生未婚,无子女,其父亲周一伟已先于被继承人周爱红去世,且无遗嘱,因此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原告李玉清依法继承。由于原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排他性,故无须确认被告无继承权。综上,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原告李玉清是被继承人周爱红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享有独立继承权。

  法官后语

  本案主审法官解析:本案是一起只确认继承权、不对遗产作出实质性处理的继承案件。案件的焦点是当事人能否单独请求法院确认继承权。诉的种类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本案中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继承权确认之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当事人之所以要求确认继承权,是因为继承权是一个不稳定的期权,可能因为某种原因而获得,也可能因为实施了某种行为而失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简称《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由此可见,继承人之外的人可以因为某种原因获得继承权。此外,《继承法》第七条规定了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非继承人可以获得继承权,继承人也可能失去继承权。总之,继承权是一种不稳定的权利,因而在一些情形下需要予以确认。

  在审判实践中,继承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基本上是分两步走的,如果对继承权有争议,先确认是否有继承权的存在,然后再对遗产进行分割。本案中,原告及其代理人只主张确认继承权,不分割遗产可能基于多方考虑,比如房屋可能发生拆迁,现在分割遗产可能达不到最大利益。为了防止因分割遗产受到重大损失,可以先行确认继承权,继承人在以后分割遗产时,可以协商解决,如果自行协商解决不了,再提起分割遗产之诉。这与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有效,即确认配偶的身份;或请求确认父母子女关系,对监护人作出确认,是同一个道理。(中国吉林网记者 曹逸群)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