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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箱大米未及时运走起争执 男子扎死好友获刑

2016年09月02日 04:35:36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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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男子扎死好友获刑

  两名80后的小伙,既是老乡又是好友,却只因百箱大米未及时运走起争执,最终酿成命案。姜某称,好友崔某将150箱大米放在他单位门口,本承诺第二天运走,但仍留有100箱未运走。争执后,姜某持刀片划破崔某的颈部,致崔某失血性死亡。昨天上午记者获悉,市二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14年。

  案情

  男子持刀片划伤好友脖子致死

  1980年出生的姜某,案发前在大兴区某物流园工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羁押,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与姜某既是老乡又是好友的崔某,生前是名送货工人。

  仅仅一次争吵,却酿成一起命案。经法院查明,去年9月12日21时许,姜某在其工作的物流公司,因被害人崔某(男,殁年28岁)未按时将存放在门外的数箱大米运走,与崔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姜某持刀片将崔某的颈部划伤。姜某见状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并寻求他人协助对崔某施救。崔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崔某系被锐器切割颈部致左侧颈内静脉横断、左侧颈总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崔某被送往医院后,姜某一直留在案发现场,直至民警到达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害人的家属要求姜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6万余元。在法庭审理中,姜某表示愿意依法赔偿。

  供述

  未按约定搬走大米起争执

  按照姜某的说法,他与崔某于2012年相识,因为是老乡,两人经常一起吃饭喝酒。案发前一天上午,崔某打电话称,“我有200箱大米,没地方放,先放你那”。电话中,姜某干脆回答:“不行。”

  姜某称,他不同意崔某把大米放在单位门口,崔某让其跟物流园的物业去协商,“我告诉他,不用协商,物业不会同意的,此前也因放东西被罚过的”。当天下午5点多,一男司机拉着200箱大米过来找姜某,司机称是崔某让把大米拉过来的,随后姜某再次给崔某打电话。

  “说了半天,我同意只能放100箱,但对方仍执意放了150箱”,姜某称,电话中崔某承诺第二天一早就会把大米拉走,可是第二天崔某只拉走了50箱,直到晚上8点多,剩余的100箱始终没有拉走,“我电话中告诉他必须拉走,否则过夜就罚款,可是他说‘放放怎么了,过两天再拉’,我生气的挂断了电话”。

  姜某称,挂断电话后,他就在办公室里看电视,并缠了一个刀片,放在了办公桌子上。过了半个小时,崔某踹开他的办公室门,并一脚将他踹倒在办公桌下面,“我当时很生气,随手从桌子上抓起了刀片,朝崔某的脖子方向划去,刀片扎到他的脖子了”。

  事发后,姜某拨打急救电话,并与其他同事一起施救。但崔某仍在送医后死亡。

  判决

  帮助救治被害人获轻判

  在法庭审理中,姜某的辩护律师对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姜某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情节,且主观恶性小,犯罪后积极悔改,建议对姜某减轻、从轻处罚。

  经查,崔某到姜某的办公室时,并未携带工具,即使崔某有先行将其踹倒的行为,亦未达到使用壁纸刀片进行防卫的紧急程度,姜某可以采取其他合法方式处理,因此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因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持刀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姜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对其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案发后帮助救治被害人等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市二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14年,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共计5万余元。

[责任编辑:尹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