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网购3台电视机被要求付9万邮费 与商家对簿公堂
中新网东莞8月30日电(安致标 冷静)广东东莞一男子在天猫网购了3台电视机,却被要求追缴天价运费,并因此与商家对簿公堂。记者30日从东莞第一法院获悉,此案法院判令商家10日内需要交付商品,后因商家拒不履行,法院执行人员赴外省冻结其支付宝账户。
东莞男子张某于2015年3月,在天猫商城一家网店花了9597元,买了3台液晶电视机。第二日查询宝贝信息,却被该网店告知:如需配送需补缴邮寄费9万元,理由是店家标错产品价格了。其后,张某多番与该网店交涉,希望对方履行合同发送商品,但对方坚持要求先补缴9万元运费。于是,张某将该家电专营店的总公司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及天猫商城告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在庭审现场,科技公司辩称,2015年3月17日,该公司对案涉商品价格进行了调整,但由于疏忽大意,并未对调整后的价格予以核实,导致出现了原本售价为31999元的商品误标价为3199元。并表示,在公司没有任何优惠活动的前提下,是张某利用了公司的疏忽大意,对案涉商品进行了大量恶意购买。
天猫商城则辩称,本案是因为网络购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天猫公司仅仅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不是该交易的相对方,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的纠纷是因科技公司电子输入发生错误,未及时更正对应的电子数据造成,其过错在于科技公司。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该由该公司自行承担。另一方面,据法院查证的证据显示,科技公司要求张某支付配送的邮费9万元,该主张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属于对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张某予以拒绝合法有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猫公司是网络平台的服务商,其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因此,张某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理据不足。最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科技公司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张某交付液晶电视机三台,同时驳回张某对天猫商城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法院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与被执行人科技公司联系,但该科技公司拒不履行交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执行遇到极大阻碍。2016年8月4日下午,东城法庭执行人员远赴浙江杭州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冻结该科技公司的支付宝账户内存款4万余元。8月11日,科技公司迫于执行行动的压力,主动联系法院配合执行工作,同意交付电视机给张某,并请求解封其支付宝账户。8月21日,科技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某现场交付三台电视机。(完)
[责任编辑:郭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