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年初,达州市达川区桥湾镇的袁大爷和兰大妈在儿子袁某安和律师的陪同下来到法院,一纸诉状将自己未成年的孙女陈某秋告上了法庭,原因竟是要依法分割死去儿子袁峰(化名)的遗产……近日,达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袁峰与妻子早在2002年就由法院判决依法离婚,出生于1999年的婚生女袁某秋随母亲生活,后改名为陈某秋。袁峰离婚后没有再婚,也无其他子女。2015年5月13日,袁峰因病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脑干出血、脑疝、肺部感染、帕金森氏病,经抢救无效于5月19日去世。去世后,留下银行存款8.8万余元,对于这8.8万如何分配,二位老人与前儿媳妇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处。
经办案人员查明,袁峰去世的合法继承人只有父母和女儿三人。在遗产分配上,二位老人主张从遗产中扣除袁峰住院治疗费用 12204 元和丧葬费用29241元,剩下的三人平分。而被告方则认为作为父母有救助子女的义务,不应将费用从其中扣除,并且,袁峰应该还有其他财产。而被告系袁峰子女,尚未成年,读书还需要费用,应优先考虑未成年人成长。
达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作为死者袁峰的直系血亲,均有对其救助的义务,故医疗费用应三人均摊。而对于袁大爷和兰大妈主张的丧葬费29241元,则不完全认可,只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22848.5元。因此,扣除医疗费和丧葬费后,袁峰的遗产还剩5.3元余元。因原告还有其他子女对其尽赡养义务,而陈某秋尚未成年,应给予适当照顾,依法判处袁大爷和兰大妈共分得遗产28496元,陈某秋分得25000元。
彭雪芹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曾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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