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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高考志愿”能因“谅解”而轻罚吗

2016年08月10日 11:40:22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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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寿喜

  山东胶州考生篡改同宿舍同学高考志愿事件有了新进展,被篡改志愿的考生常升近日收到陕西师范大学今年发出的全校“最后”一张本科录取通知书,常升和父亲相拥而泣。在奔向大学校园之前,常升要为篡改自己志愿的舍友郭同学写一份“谅解书”,希望可以让昔日同窗得到最轻的处罚(8月9日《北京晨报》)。

  因为方方面面的努力,常升最终还是收到了陕西师范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常升及其家人也因此原谅了郭某的行为,常升还专门为郭同学写了一份“谅解书”,常升的母亲甚至希望郭某也能顺利去上大学。这或许会成为审判机关量刑时的一个参考,但,对郭某的定罪和量刑,终究要综合其犯罪事实和结果来判断。

  刑法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专门的定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自有司法机关裁判,常升的“谅解书”无法替代法院的“判决书”。

  要看到,尽管有被害人事后的谅解,但郭某的犯罪行为已然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首先是直接导致了常升没能按照正常程序被录取,对常升及其家人的伤害(主要体现在精神方面)显而易见。其次,公安的介入以及超常规的录取程序,加大了方方面面的运行成本,也使得正常录取程序的公信力受到了负面影响,高考威信受到破坏。凡此种种,皆由郭某行为引发。

  继郭某篡改同学高考志愿后,山东省单县一中高三学生陈某,也因篡改两名同学高考志愿,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虽说这两起高考志愿篡改案未必有因果联系,但如果不严惩犯罪者,提高犯罪成本,将来就可能发生更多的“高考志愿篡改案”,考生的利益和高考的尊严都将再次受到威胁。

  换个角度看,假如因为郭某的犯罪导致常升无法上大学,常升还会给郭某写“谅解书”吗?常母还会希望郭某顺利上大学吗?估计就不是这么回事了。常升最终能够上大学,应该感谢警方的及时破案、省招办和陕西师大的“特事特办”以及舆情的关注和呼吁,而不能认为是“郭某犯罪不够严重”所致。

  总而言之,常升及其家人对郭某的谅解,不能构成对郭某从轻处罚的充分条件。常升的“谅解书”也不应动摇法律对郭某的严惩。

[责任编辑:张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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