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陈骁鹏,实习生李海婵,通讯员卢思莹、曹练刚报道:记者26日从惠州法院获悉,在惠州打工的吴某银行卡一直未离身,卡里的钱却被人在异地盗刷现金两万余元,为此他将某银行告上法院。最终,被告某银行同意一次性赔付原告吴某1.4万元。
2014年1月3日晚上9时许,在惠州打工的吴某发现手机先后收到7条短信提醒吴某持有的某银行卡在ATM机取款7笔,共计20127元。
吴某马上打电话冻结了被盗刷卡中剩下的85.39元,并在当地派出所报警立案。经侦查核实,吴某银行卡的上述取款交易均发生在茂名市,但此银行卡盗刷案件尚未侦破。
吴某认为,他与银行双方是储蓄存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有责任保障他的银行卡交易安全。银行作为违约方,违反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他的全部经济损失,遂将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0127元。
银行则认为,吴某存在泄漏密码的情况,不同意承担责任。
经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最终以三七分责成功调解此案。银行需赔付1.4万元。
承办法官石磊提醒市民,发现账户异常变动后,有三个“尽快”:一是应当立即致电银行客服,核实账户异常变动的原因,立即办理临时挂失。二是应当尽快到最近的ATM机、银行营业场所或大型商场,用卡交易,如查询、取款、消费等,证明真卡与本人未分离。三是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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