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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明年将对10种不文明行为按最高额度处罚

2012年12月26日 11:26 来源:南方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上获悉,为期四天的深圳市五届人代会第五次会议将于明年1月15日举行。昨日的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修改,两法都将于明年元旦起开始实施,而同获表决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则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无信号灯路口机动车不避让罚500元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目前深圳最重要的两部交通安全法规,分别于2010年8月1日和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但今年10月两法提请人大审议修正案,短期内修改的主因是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上周进入二审。

  记者注意到,因有委员提出,机动车有三次以上违法即可扣车的规定不妥。为此,表决稿中已对此修改为“机动车在本市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为止”。此外,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500元罚款。

  而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或者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处500元罚款;而在这样的路段,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或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将处1000元罚款。一年内有上述行为三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三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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