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国式过马路”现象成因的争议,空中的口水沫子还没凉,石家庄就快刀斩乱麻向路人发难了:为使行人遵法率达到85%以上,决定“在大路口,对群体性闯红灯的,要处罚前三名;在小路口,对于闯红灯的行人,将全部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之所以说口水未凉,是因为抱团过马路最该承担责任的一方是谁,还没共识。比如在杭州,与杭州相关的,同为专家,前几天有报道称交警专家否认“中国式过马路”与红绿灯设置有关。而昨天另有报道说,同济大家专家成立课题组,通过3年时间对沪杭两地进行了“信号控制交岔口行人过街等待时间研究”,结果表明,“红灯等待时间是影响行人行为的最敏感因素之一。当等待时间超过行人可忍受时间时,行人违章率会显著上升”。在杭州,通过现场观测和虚拟实验表明,行人对红灯可忍受等待时间约为70—90秒,但现实中不少路口的红灯时长超出这个限度。
同济大学课题组还把这一现象与国外进行了比较。结果发现,中国行人算是“能忍族”,德国行人的忍耐时间限度是60秒,而英国行人更低至45秒。
看来这是个有争议的判断。赘述这些,想质疑一个问题:在中国式过马路成因未果、最该承担责任一方是谁尚无共识的时候,石家庄向行人罚款的法规,立足点在哪里?这是其一。
其二,处罚前三名的法律依据何在?是杀鸡儆猴枪打出头鸟?还是适应中国式过马路的乡情乡规,也来个符合中国路情的中国式处罚?
且不说这中国式罚款,马路上要派多少有执行罚款权的人去站着,也不料定这拨子人马会跟心不甘情不愿的路人拉扯争执影响多少交通,就这前三名的认定,便是个难度系数相当高的活儿。人家不抱团走了,三五个人并排走,你罚谁?走在前面的那三个说,红灯口迈第一步的是后面的人,我只是走得快先到终点,你咋判?就算被你真逮到个迈第一步又是走在第一个的,人家反问一句——谁说我带头了?我教唆过他们胁迫过他们跟我一起闯红灯了?都是有自主行为能力的这么大人,同是闯红灯,凭什么罚我不罚他们?——这时候,你怎么回答?
再举个极端的例子。比如一路行人闯了红灯,一辆车子偏偏撞上的是这帮路人的最后一个,偏偏这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了限速70码,你交管部门是让开车的负主要责任,还是把闯红灯的前三名给抓起来?
都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石家庄这个规矩,显然是一个立足点与操作性都不太站得住的法规。50元以下罚款,与国外的鞭刑之类的相比,说重不重。但是,像处罚路人闯红灯这样的规矩,如果它暴露出路权的既得利益者和规矩的制定者,在道德与法规标准的担当上,突出了对路人单方面的苛求,它就是一个行不通的坏规矩。哪怕罚1元,也是重了。就像幼儿园的孩子算不出10加1被扇70记耳光、不听话被揪着双耳悬空离地,一切不科学不公平不人性化的处罚,带给人们的不是自觉的遵循,而是粗暴的伤害。
我劝石家庄的这张罚单,还是慎开为好。行人遵法率85%这个硬性指标,与立法执法遵法的人性化程度相比,一定是后者更重要。
[ 责任编辑:黄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