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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女教师或涉寻衅滋事罪入狱 专家:可判五年

2012年10月26日 09:24 来源:中央电视台 字号:       转发 打印

  《新闻1+1》2012年10月25日完成台本

  ——“虐童”的女教师!

  节目导视:

  解说:

  两手揪耳,身体悬空,一个哭泣的5岁幼童,一个微笑的幼儿园教师。

  在幼儿园门口,记者恰巧碰到了这位照片中的老师。

  记者:

  如果发生在你孩子身上你会怎么办?

  学生家长:

  那下学期肯定不会在这里继续读了。

  解说:

  扔进垃圾桶、胶带封嘴巴、头顶脏簸箕,还有各种无法具体描述的体罚,她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幼教?令人震惊的QQ空间,让人生疑的行为动机,这背后到底还掩藏着什么?

  《新闻1+1》今日关注:“虐童”的女教师!

  字幕提示:

  解说:

  幼儿园的女教师居然拎着孩子的耳朵往上猛扯,把孩子整个人都拎的悬空了。

  一张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的照片被人传上微博。

  主持人 董倩:

  晚上好,欢迎您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一个满脸是笑意的幼儿园的老师,一个惊恐万状的被脚提起地来的幼儿园的小男孩,这个孩子究竟做了什么,让这个老师能够对他进行这样的一种对待。推此及比,我们的孩子应该受到什么样的保护,这样的事情怎样才能让它以后不再发生,这些问题有很多,首先我们还是关注一下对这件事情的处理结果。

  解说:

  对于颜艳红来说,她也许不会想到自己当初面带笑脸揪起孩子耳朵所留下的这张照片,会在被曝光后,引发人们如此强烈的愤怒。今天中午,温岭市警方在其官方微博上也公布了事件的处理结果,经我局专案组连夜调查,颜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现已对此予以刑事拘留,另一名参与拍照的女教师我童某,因寻衅滋事已被我局做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昨天,两个人也已经被当地教育局辞退。

  事件处理似乎已经暂时告一段落,但是人们对于该事件的讨论,却越来越强烈。今天在一个网站制作的相关专题中24小时内的讨论就已经超过150万条留言。面对颜艳红有失师德的行为,轻松快乐的表情,人们愤怒,人们疑惑,是什么让她如此对待只有几岁的孩子。

  颜艳红 温岭市蓝孔雀幼儿园教师:

  当时就感觉是闹着玩嘛,没有什么。

  解说:

  “闹着玩”,这是颜艳红给出的解释,我们不知道如此随意简单的解释,是否就能解释这样的行为,但从最初她自己发布在手机以及网络上的行为来看,也许她确实不那么在乎自己的行为。

  张先生 网络爆料者:

  她在微信里面聊的,我看到这张照片就比较生气,就在手机上面截图截下来了,我自己也有小孩儿,如果我的小孩儿在那个学校里面读书的话,对我们的小孩儿这样的话,我们做家长的肯定心里面肯定都是很生气的。我昨天把照片给每个人看了之后,每个人都说这个老师太恶劣了,不管学生再怎么不听话,也不能对学生这样。

  解说:

  “我没有考资格证,又不做一辈子。”这是颜艳红在与张先生网络聊天中说过的话。除此之外,她还透露自己是凭借关系进入幼儿园当教师的,而随着包括网友的参与搜索,很快更多关于颜艳红虐待孩子的信息被曝光。

  把孩子扔进垃圾桶里,用胶带封住孩子的嘴巴,让孩子头顶着簸箕,更多的行为我们根本无法用文字准确地描述。不仅拍照,颜艳红还会配上嘲讽的文字说明,没有人知道她拍摄类似行为已经多长时间了,只知道在她看来,这并不是什么过份的事情。在这张图片的下面,我们注意到这样的文字说明“活该”,当有网友评论建议她删掉这些照片时,她的回复是“没事”,但是真的“没事”吗?

  董倩:

  心理学家说,一个人他在幼年跟童年时期的经历会很长时间的储存在他的记忆力,等他长大成人之后会不知觉地出来作用,并对这个人产生很大的影响。其实在发生这件事情之后,我想这个孩子经受的这种肉体上的创痛会很快就过去,最让人担心的是这个孩子在童年的时候所经历的老师对他做的这样的一个动作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他成年以后,会对他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是从这个孩子的角度。

  我们再看20岁的女教师,当然她现在应该叫做犯罪嫌疑人了。20岁的一个姑娘本应当是善良无邪、多愁善感的一个年龄,她到底受了什么样的刺激,会让这样的一个姑娘心理扭曲,对一个无辜孩子做出这样的事,我们从她的qq空间上能够发现些许的痕迹。

  她曾经在2011年发过这样的一条,她说,“对某些人的火,全发泄在学生们身上,烦!”你烦,但是你不能对孩子这样,对于这样前幼儿园的老师做出的一种举动,温岭公安已经做出了他们的处理结果,判她因为寻衅滋事罪对她进行了刑事拘留,参与拍照的女教师已经做出了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

  很多人就问了,为什么对于这样的老师会判以这样的寻衅滋事呢?温岭公安通过他们的官方微博说,我国《刑法》现在没有“虐童罪”的罪名,虐待罪有,但是它指的是虐待家庭成员,幼儿不属于幼师的家庭成员,所以没法以此罪立案。颜某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和造成的后果初步符合寻衅滋事罪立案的标准,这是警方的一种解读。

  接下来马上连线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洪教授,您好。

  洪道德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

  您好。

  董倩:

  您怎么看目前温岭警方定下的寻衅滋事的罪名,很多人可能觉得毕竟这两个行为似乎连不到一起,您怎么解释?

  洪道德:

  这是因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虐待儿童的行为一定追究刑事责任,从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来讲,也只有这个罪比较能够用得上。另外还有一个罪能有,但是因为它标准过高,就是故意伤害罪。

  董倩:

  为什么没有用故意伤害罪?

  洪道德:

  因为故意伤害罪法律要求,被害人所受的伤必须要达到轻伤以上,我估计这个案件中,受虐待这些儿童和孩子,就他们受伤的程度来讲,可能是没有达到轻伤以上,因此伤害罪用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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