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刊发了《劳模张志娟陷入看不起病的困境》的连续报道,披露了黑龙江哈尔滨环卫工人张志娟虽然拥有市劳动模范、城市美容师等25张荣誉证书,却因无法被认定工伤而看不起病,全家生活陷入困境一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张志娟及其家人哭了,是因为伤心;网友们激动了,是对张志娟的遭遇感到不公平;专家们感慨了,是因为法律的滞后。全社会关注了,是因为每一个具有同情心和悲悯心的善良人,期盼有关方面能够切身感受张志娟的无奈、无助,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她尽快解决困难。对可能遇到类似困境的张志娟们,如何确立一个长远的解决之道,使他们不再因同样的原因受困,是非常重要的。
公平而论,张志娟不能被认定工伤,不应归咎于有关部门的“铁石心肠”。对照《工伤保险管理条例》中有关工伤认定的条款,张志娟的情况确实不在其列,即使是“视同工伤”的规定,张志娟也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有人认为,其他地方类似的情形能认定为工伤,张志娟怎么就不能?法律是死的,情理是活的,有关部门就不能特事特办,给张志娟一个特批?同情归同情,法律归法律,我们不能一方面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执法、一视同仁,另一方面,换一个场景,又要求“法外留情”。
当然,尊重法律的规定并不等于目前的法律规定就没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针对张志娟的遭遇,不少专家认为目前我国有关工伤的法律认定范围较窄,条件有些苛刻,需要进一步修改,一些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情形被纳入工伤保险待遇的。不过,法律的修改和完善需要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的支撑,不可能一蹴而就。即使是相对完善的法律,也不可能包罗一切现象,可能有所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