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难界定
无奈!
本是好事一桩的器官捐献却遇到障碍: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将脑死亡判定为死亡,在此情况下如何实现器官捐献?同时,卫生部又曾下发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点器官捐献。能不能捐?当事人无奈求助本报。
院方已下达“脑死亡证明书”
部分亲友则提出“人还没死”表示反对
今年清明,家住海珠区新滘南路龙潭村的刘兆坤惨遭车祸,后被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确诊为脑死亡。看着躺在病床上已无任何生命迹象的丈夫刘兆坤,妻子孙仁珍下了一个决定:将丈夫的器官捐献出去,让别人代替丈夫“活”下去,此事却遇到法律障碍: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将脑死亡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在此情况下无法实现器官捐献。
男子清明节失踪
家人在ICU找到他
刘兆坤的妻子孙仁珍回忆,本月4日晚7时左右,刚吃完晚饭的刘兆坤骑着单车出了门,“他刚买的电视接收器调不了台,说是去请卖家帮忙调台。我劝他不要出门了。”刘兆坤坚持出门。“过了几个小时,天都黑了他还没回来。”开始着急的孙仁珍拨打丈夫电话,才发现丈夫将手机遗落在家里。
跑遍了刘兆坤平时经常去的地方,孙仁珍还是没有打听到丈夫的消息。凌晨零点过后,越来越心慌的孙仁珍给在东莞的女儿徐小姐打了电话。第二天上午,徐小姐赶到广州,与母亲一起也寻找无果,后徐小姐报警。
4月6日上午,没有收到警方消息的孙仁珍母女决定,到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打听。她们听门诊部工作人员说“4日晚上送来一位40多岁的出车祸的男患者”。母女俩赶到车祸患者所在的ICU病房,奄奄一息的刘兆坤就躺在那里。徐小姐回忆,她当时都不太确定是不是继父,病人大脑刚动过手术,面目全非,右手没了,两只腿也没了,全身都被包裹着。
遭遇车祸时失去意识
肇事司机报警缴纳药费
惊慌失措的徐小姐将医生给她的一串钥匙和一条裤子拿出病房,交给在门外等待的母亲辨认。“妈妈一看见东西就哭晕了。”徐小姐说,病床上躺着的危重患者正是她两天前“失踪”的继父刘兆坤。
据了解,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接到了出车祸的急救电话后,赶到江海大道往番禺方向的新滘中路路段,将浑身是血的刘兆坤接到医院救治。徐小姐听医院有关人员说,她继父被一辆旧款的小轿车撞出了很远,右手和两只腿当场就断了,医生到场时已经没了意识。
4月6日下午,徐小姐赶到海珠区交警队,希望了解父亲出事的原因以及经过。接待她的交警称,他们赶到时刘兆坤已被医院接走,并未见到刘兆坤,当时是小轿车司机报的警。交警称,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刘兆坤也有一定责任。据了解,小轿车司机是某保险公司职员,将刘兆坤送到医院后,缴纳了1万元的医疗费,之后其所在的保险公司再次向医院打入10万元的医药费。
医院确诊“脑死亡”
医生建议器官捐赠
4月10日9时左右,医院下发“脑死亡证明书”,确诊刘兆坤脑死亡,依然在ICU病房,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存。鉴于此情况,主治医生向家属建议将刘兆坤的器官捐献出来,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
孙仁珍和女儿商量后认为医生的建议可行,“既然已经没有活下来的希望,就为活着的人做点贡献吧,还能让别人代替他活下去。”
争议
脑死亡不能 作死亡标准
卫生部试点 脑死亡捐献
但是孙仁珍和女儿意图为丈夫捐献器官的行为遭到亲友反对,他们的理由是:“人都还没死,事情还没调查清楚呢,怎么就能捐献器官?”与此同时,脑死亡情况下能否捐献器官也引起争议,因为脑死亡不能作为当前死亡的标准。
广东省胜伦律师事务所刘继承介绍,目前,我国法律上的死亡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和呼吸停止,即常说的“心死亡”,而脑死亡只是医学上的判定。“一般需得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才能进行器官捐献。”不过,脑死亡尸体是器官供体来源的最优先渠道,此前就有不少专家建议立法将脑死亡划入死亡分类。
近年卫生部下发“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并在部分试点医院推行心脏死亡器官捐献。该标准规定,经过严格医学检查后,各项指标符合脑死亡国际现行标准和国内最新脑死亡标准的,可以进行器官捐献,脑死亡案例的器官捐献还需满足“由通过卫生部委托机构培训认证的脑死亡专家明确判定为脑死亡”、“家属完全理解并选择按脑死亡标准停止治疗、捐献器官”,以及“获得案例所在医院和相关领导部门的同意和支持”等条件。
专家:各项指标符合标准的脑死亡可进行器官捐献
根据此标准,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器官获取组织负责人、该院肝胆外科主任霍枫教授认为,经过严格医学检查后,只要各项指标符合脑死亡国际现行标准和国内最新脑死亡标准,是可以进行器官捐献的。
霍枫教授称,当专家严格按照脑死亡判定程序判定患者为脑死亡后,会首先将这一情况告知家属,如果家属有意在患者死亡后将其器官捐献出来,可以主动联系广东省红十字会器官捐献办公室,“到时将会有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向家属详细介绍器官捐献的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援助等服务。”
刘继承律师认为,虽然卫生部下发了相关文件,但由于没有法律的保护,公众对此仍然存有疑虑。 (记者卢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