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一些农村,部分村官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自己和家族、小团体牟取利益,日渐异化为与村民群众对立的特殊群体。村官腐败、小官大贪的案件频频发生,其背后则是错综复杂的“小圈子”或家族宗派间的利益之争,其对以村民自治为主要特色的基层民主建设形成极大危害,暴露出的监督缺位等问题引人深思。
农村经济利益增大,村官“集体贪腐”频发
湖南省益阳市检察院的一份调研材料显示,自2008年1月至2011年9月,益阳市村级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逐年上升,近4年时间内全市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相关案件109件。
“村级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窝案串案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益阳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刘清生说,一些涉案人员的作案方式已由以前的单一犯罪逐渐向村委会成员共同作案转变。近4年来益阳市立案查办的58名村级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中,有28人属于共同犯罪,15人为窝案或串案。而从涉案人员身份来看,多为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
一些村支书、村主任先后“倒下”,与当前农村愈演愈烈的利益之争密切相关。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许多城郊村面临征地拆迁,巨额的拆迁补偿、日益升值的集体资产成为让许多人眼红的“肥肉”。即便一些中部相对落后的纯农区,随着中央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村干部掌握的资源也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小官大贪”频频出现,少数村官贪污数额之大、腐败程度之深触目惊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