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人没有及时还欠款40万,6年后,被债权人起诉追要4000多万元滞纳金,并遭法院强执。
日前,在北京海淀区检察院的建议下,法院经调解,“天价滞纳金”比例由每天5%降至4‰,购车人只需再支付几十万元。
5%违约金致欠款增百倍
海淀区检察院介绍,2003年,程某在一公司任销售主管,单位为奖励其业绩,决定为其购买一辆轿车,并约定由程某以个人名义贷款买车,公司为其支付首付款和月供。于是,程某与一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购买了一辆价值48万元的轿车,合同约定,如程某未按时向银行还款,则应向汽车销售公司缴纳每天5%的滞纳金。
据了解,2005年,程某跳槽,其所在公司终止为轿车偿还贷款,程某也未主动偿还贷款。同年3月,汽车销售公司替程某承担了向银行还款40万元的责任,并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吴某个人。
2007年底,吴某将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程某偿还40万元并承担自2005年3月以后的滞纳金,共计1090万元。
法院认定了双方合同有效,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并启动了强制程序。
程某将轿车交给法院后,因再无力偿还,滞纳金累积至2011年已高达4000多万元,并面临房产被拍卖。
法院调解违约金降至4‰
程某不服法院的判决,向海淀检察院提出申请,希望检察院提请民事“抗诉”。
海淀区检察院介绍,“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程某提供的合同中的“滞纳金”,其实是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每天5%的违约金存在约定过高问题,建议法院暂缓执行。
近日,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吴某与程某在法院调解下,和解将违约金降至每天4‰。
“根据程某的经济条件,他可以承受如今的几十万元的违约金。”检方称。
律师说法
违约金超损失30%属“过高”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李兵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李兵律师称,另外,《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规定,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做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七十九条(部分)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记者 安颖 通讯员 马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