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 时政 | 本网快讯 | 两岸 | 国际 | 港澳侨 | 热点新闻 | 大陆纵览 | 社会 | 财经 | 教育 | 军事 | 科技 | 传媒 | 奇闻趣事 | 新闻发布会 | 新闻人物

广东扩大见义勇为确认范围 诬陷好人或被追究刑责

时间:2012-02-24 10:45  来源:南方日报

  昨日,(广东)省法制办网站公布了《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送审稿)》(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征集立法意见。相对于1998年出台的老条例,新条例对“见义勇为”进行了重新定义。

  《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30万元和行为发生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5万元以上的抚恤金。

  见义勇为确认范围扩大

  条例明确,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相比此前的定义,新定义更加宽泛。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范围也同时扩大。“治安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户口协管员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协勤人员在工作中遇有违法犯罪人员暴力抗拒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与犯罪嫌疑人英勇搏斗的,或者在工作中遇有治安灾害事故或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不顾个人安危,抢险、救灾、救人的”也视为见义勇为。

分享到:
编辑:张晓静

相关新闻

图片

本网快讯

热点新闻

奇闻趣事

两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