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广电总局下发《<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6号),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据悉,这已经是广电总局两年来第三次出台电视广告的管理规定,目标是“让人民群众满意”。
两年三改 广电总局最终取消电视剧插播广告
2009年9月8日,时任广电总局局长的王太华签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1号令,宣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七条规定: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2011年10月11日,广电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79号),其中第二条“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规定: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