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日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1日一审公开宣判原内江市某医院财务科出纳邓垒贪污、挪用公款96.3万元一案。以贪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以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被告人邓垒(别名邓建军,男,40岁,内江市市中区人)于1990年至1999年9月17日任内江市某医院财务科出纳。1993年至1999年9月8日期间,被告人邓垒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少入账或者不入账的方法,多次挪用本单位的公款共计77.775103万元,并将其中72.875103万元用于个人赌博活动,4.9万元借给以他人。案发前和案发后,单位共收回其借给他人的公款1.65万元,其于款项至今未追加。1999年9月17日被告人邓垒截留本单位当年9月8日至9月17日期间的现金18.524897万元,并携款潜逃外地,公款已全部挥霍。2011年8月8日,被告人邓垒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内江市某医院出纳的职务便利,截留本单位公款18.524897万元并携款潜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邓垒挪用本单位公款77.775103万元进行非法活动和借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且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被告人邓垒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邓垒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谢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