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既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具体形式,也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方式。近年来,举报的范畴不断扩大,作用日益加强,社会效应也广泛延伸。近日,正是因为民间文保人士曾一智的实名举报,才揭开了“刘老根会馆”涉嫌破坏文物的冰山一角。
可是,举报人曾一智近来有些心神不安,主动找到媒体希望报道,“是因为我发现自己的信息被透露给了被举报人”,“如果不通过媒体报道此事,一是无法对破坏文物的事情进行制止,二是我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曾一智的担心并非空穴来风,此前因为保护文物,她在拆迁现场被殴打过两次,相机被抢过三次,恐吓信、恐吓电话、被跟踪就更多了。
有类似经历的举报者并非曾一智一人。现实中,举报,成为一种高危行为。这不仅影响了公民举报的积极性,制约了举报权的行使,而且阻碍了国家事务的顺利进行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剥开表象我们发现,其实质在于我国目前举报人保护制度的软弱。这种软弱,一方面表现在没有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和专门的保护机构。虽然保护举报人的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但“龙多不治水”,在实践中,这些法律法规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容易导致职责不清,“保护”“登空”;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对泄密者和打击报复者的惩治缺乏威慑力。尤其是对泄密者,《信访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以看出,这项规定相当的“温柔”。而举报人遭受到打击报复的严重后果,很多与被举报受理机关“出卖”脱不开干系。如果被举报人根本就不知道举报人是谁,何来的打击报复?所以,“泄密者”在举报人被打击报复案件中,是一个“关键词”。
弥补我们立法领域的明显缺陷和疏漏,建立完善的举报人保护制度,有很多成熟的国外制度可以借鉴。香港特区的廉政公署平均每年有近3000宗贪污举报,由于实行严格“单线联系”制度,至今没有举报者因资料外泄而遭报复。美国“水门事件”中的关键线人“深喉”,直到2005年当事人临终前自己说出真相,才最终揭开谜底。这也得力于美国举报人保护法律。
保护举报人就是保护“社会的良心”。回到“刘老根会馆”事件,举报人曾一智两次举报,随后均接到被举报人电话,称要“沟通”,明眼人可知,这多半是有“内鬼”作祟。我们不禁要问:谁是那个泄密的“内鬼”?(王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