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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旅游违法经营行为最高将获100万罚款

时间:2011-08-05 13: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博会将至,为树立“文明太原”“和谐太原”的形象,4日,太原市旅游局和太原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管检查提醒告诫办法》、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联合向该市各旅行社发布了提醒告诫函。

  函中指出,经营者违反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醒告诫如下:

  在销售旅游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中,必须明码标价、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标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及提供的实际服务项目,出售商品、进行收费,做到童叟无欺,共同打造诚信太原。

  不得从事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哄抬物价、零负团费,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向旅行社支付费用或价外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实际行动为省城——太原增光添彩。

  若发生下列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如下处罚:

  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执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吕玮 王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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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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