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城大盗袁宝洪再次在市一中院受审——之所以称袁宝洪为大盗,是因为他是近年来检方公诉的罪行最为严重、涉及数额最大的北京盗窃犯罪第一人。
2008年,被法院认定抢劫3起、盗窃8起,袁宝洪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此后,在看守所中“良心发现”,他主动坦白了500余起余罪。本次公诉,相关部门仅核实289起,涉案金额已达757万余元;目前,其余的罪行,警方还在核实中。
不仅如此,袁宝洪还在看守所内写下自传,试图“警醒那些和曾经的他一样挑战法律的犯罪人员”。
主动认领289起盗案
2008年5月27日,袁宝洪因抢劫和盗窃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此时,法院认定袁宝洪“抢劫3起,盗窃8起”。
此案上诉期间,袁宝洪突然“悔悟”,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此后长达一年多时间的供述和指认过程中,袁宝洪交代,在2002年至2006年间,他共砸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盗窃车辆500多起。
经办案人员核实,确定了其中的3起抢劫、289起盗窃,案值高达757万余元。今年7月13日,袁宝洪在市一中院受审。庭审用了整整3天。其中,宣读高达18万多字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耗费了庭审的大量时间。
袁宝洪对指控没有任何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公诉人徐焕建议法庭对袁宝洪从轻判决。他在公诉意见书中指出,袁宝洪因涉嫌抢劫犯罪被海淀公安分局查获后,主动坦白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主要罪行。在二审上诉期间,他还带领公安人员辨认其实施盗窃作案的现场,这说明袁宝洪有悔罪表现,对他以前的犯罪行为是悔恨的。他所坦白的盗窃犯罪,由于盗窃犯罪的隐蔽性,在多处盗窃现场其实并没有遗留足以确定嫌疑人人身的痕迹物证,但因袁宝洪的主动坦白,对公安机关查破这些积案,有积极和重要的意义,其行为符合法律对自首行为的规定,应对袁宝洪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