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交通事故,两种认定截然相反,北京法大的“鉴定”和河北交警的“认定”哪个更具权威?目前,无论是办案法官,还是事故当事人、清华女研究生杨蕾,都在河北张家口深陷“鉴定门”。
事件回放
2010年7月7日15时10分,张家口市五一东大街一辆深灰色尼桑轩逸(冀GOK527)与一辆白色尼桑颐达车(京J60770)相撞。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即驾驶冀GOK527的驾驶员郑雪峰和驾驶京J60770的驾驶员清华女研究生杨蕾与同车的母亲张惠英)均被送往河北北方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进行抢救,结果是郑雪峰因抢救无效死亡。杨蕾与母亲张惠英重伤昏迷,其中杨蕾5根肋骨被折断,腿骨、面部多处软组织损伤缝合;张惠英被撞断13根肋骨,双侧肩胛骨骨折,左手肘关节骨折脱位,造成终身残疾。。
同年12月11日,张家口市桥东区检察院指控杨蕾犯交通肇事罪并向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提起公诉;12月11日,桥东区法院正式受理了该案并准予立案。12月14日,桥东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案件当事人对两辆事故车辆的行驶方向各执一词,被告人杨蕾对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表示质疑,申请重新鉴定。根据《刑诉》第57条之规定,法院同意其请求。今年1月21日,桥东法院、桥东检察院以及市交警三大队三家办案人员和相关领导会商,一致同意被告人杨蕾的重新鉴定的请求,并选定了重新鉴定的机构,即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全国十大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具体委托鉴定的手续是由桥东法院办理,委托法大对事故车辆的行驶方向进行鉴定。
“法大鉴定”PK“交警认定”
今年2月22日,法大研究所受理了桥东法院的鉴定请求。4月18日,法大研究所根据桥东法院提交的6项材料出具了鉴定结果,认为:事故发生时,郑雪峰驾驶的冀GOK527号“东风日产轩逸”牌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而杨蕾驾驶的京J60770号“东风日产颐达”牌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
这个鉴定结果与张家口市交警支队事发后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说的两辆车的行驶方向截然相反。该《认定书》认为,“2010年7月7日15时10分左右,杨蕾驾驶的京J60770号轿车沿五一路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在10号院路段处,越过双黄线逆向行驶,与郑雪峰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冀GOK527号轿车迎面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严重受损、3人受伤、其中一人(郑雪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后,对双方驾驶员采取血样检验酒精含量,杨蕾血液中酒精含量为零,郑雪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45mg/100ml”。
《认定书》认为,“杨蕾驾驶机动车越过双黄线逆向行驶”和“郑雪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和第22条之规定。因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规定认定,“杨蕾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郑雪峰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惠英无责任”。
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孙东博律师认为,“既然鉴定是公检法三家一致同意的,而且是指定的鉴定机构,那么,其结论就应该被各部门采纳。如果法院采信了法大的鉴定结论,杨蕾就是无罪,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更不用谈承担民事责任”。
5月13日,桥东法院将北京法大的鉴定结论送达了原、被告;5月30日,原告方向法院提交了含有附带民事的以及对法大鉴定意见表示异议的申请书。
6月2日,桥东法院就此案约见了被告、张惠英和及其律师。审判员王冀安认为,“法大所作的鉴定书有一定的瑕疵,论证的理由不充分,对提供的证人证言是否采用未作分析。此鉴定只是说了一个方向,很难与交警三大队所作的鉴定结论相对抗,可以说这个鉴定不完整。当然对于本案的定性,本院在判决时采信哪一个鉴定结论还有待合议庭进行合议分析”。他还对被告说:“鉴于以上的情况,法院的初步想法是,无论是哪一种认定,基于对死者的同情、安慰其家人,是否给死者一些补偿尽快了结此案?”
据了解,法大鉴定结果是根据以下情况分析得出的:一是根据两事故车的车体位置、形态、附着物及车体前部变形情况;二是依据从现场路面两条轮胎挫印的形态、形成方向和相互位置;三是根据两车碰撞受力及碰撞后均应当引起左旋转运动(逆时针方向)。为此,法大还做了一种假设:
“假设‘轩逸’车在发生事故时由东向西行驶,‘颐达’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相撞后,‘轩逸’车有两种情况形成现场终止位置:一是‘轩逸’车未发生旋转平移至现场位置;二是‘轩逸’车逆时针旋转约360度后停于现场路面位置。而‘颐达’车需要旋转逆时针210度后停于现场路面位置。但是两车相撞后的上述两种情况与车辆碰撞受力、运动状况和现场路面痕迹均不相符,因此上述假设不成立”。
法院判决:物证还是人证
6月15日,记者采访了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王冀安,王冀安说:“法大研究所的鉴定结论5月4日邮寄到我院。5月13日,才将鉴定结论送交当事人。在这个期间,法院就此事和检察机关、交警部门进行了沟通。检察机关对此鉴定也提出了书面意见,认为此鉴定不完整,对原告提供的证言证词不予采纳,该鉴定结论不能与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完全对抗,检察机关明确表示不撤诉。”
就检察机关对该鉴定的认可程度,记者电话采访了该院的公诉科杨万军。他说,刚接手这个案子,还不太清楚。具体来龙去脉,只能问科长廉润山。6月16日,记者拨通了廉润山的电话,廉润山对王冀安的说法予以证实。
孙东博律师认为:“‘法大鉴定’PK‘交警认定’。就两车的行驶方向而言,‘法大鉴定’彻底否定了‘交警认定’。法院究竟如何采信,现在还不好说。但‘法大鉴定’注重物证,而‘交警认定’更侧重来自于证人证言。物证和人证哪个更可信,大家都清楚。”
王冀安说:“因‘法大鉴定’和‘交警认定’的结果完全相反,如果采信了‘法大鉴定’,那么案件的结果就彻底翻了个儿,检察院又明确表态不撤诉,因此很不好办!”他同时承认,相对交警队的认定,法大的物证更有说服力。
目前,被告杨蕾仍然在取保候审中,其母亲张惠英对记者说:“桥东三家办案机构也正是基于以上的考虑,才选定法大做鉴定。现在又认为其鉴定意见‘很难与交警三大队所作的鉴定结论相对抗’,这完全让人不能理解。”
6月15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倪泽仁。倪泽仁兼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刑事法学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硕士研究生导师。他认为:“相对于人证而言,物证更具权威性。对于交通肇事案,‘法大’依据两车相撞前后的物理痕迹作出分析判断,其本身更科学,更准确,更有说服力”。
6月16日,记者电话采访了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陈刚。陈刚表示:“对任何鉴定,我们都是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如果送检方有疑问或认为鉴定结果有问题,可以来人或发函向我们提出,我们会尽快答复。”(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