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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残障人士机场登机遭拒(图)

时间:2010-12-30 08:34   来源:新京报

  

  小皮的父亲正在给女儿戴假肢。2007年,小皮出车祸飞兰州治疗,遭拒延误治疗右腿截肢。本报资料图片 浦峰 摄

  前日,两名深圳残疾人士欲搭深航班机从北京飞深圳时,深航一经理以“飞机遇险的时候,残疾人无法撤离”为由劝其改签其他航班。经协调,深航拿出一份免责条款,“如果出了事故,深航不承担责任。”残疾人签字后登机。

  昨日,深圳航空公司有关人士表示,旅客在买机票时告知残疾人身份,乘务组无法提前做准备。公司有规定,完全没有行走能力的旅客目前不提供乘运服务,但遇特殊情况可沟通。

  换登机牌时被劝改签

  深圳市民刘敬文说,前日中午,他与两位残疾人士郑卫宁、刘海军前往首都机场深航柜台办理登记手续。

  在柜台前,刘敬文被一名工作人员询问,两位残疾人士是否完全无法行走,“郑卫宁完全不能长时间行走,刘海军完全没有行走能力。”

  随后工作人员称需要请示。刘敬文随后得到的答复是,根据深航规定,一步都不能行走的话,无法搭乘飞机,并劝其改签其他航班。

  刘敬文遂找到深航值班经理。值班经理了解情况后称,如出事故,完全无行走能力者无法及时离开客舱。双方理论无果后,值班经理离开,“我把行李和轮椅扔到柜台里,柜台玻璃被砸碎了。”

  签免责声明后方登机

  刘敬文说,经协调,深航拿出一份免责条款,“大意是说,如果出了事故,深航不承担责任。”郑卫宁和刘海军签字后,方乘机离开。

  “我们坐过这么多次飞机,第一次听说这种规定。”赵卫宁说。昨日,刘敬文发微博表示,希望深航修改对残疾人登机的相关规定并道歉。

  深航称出于安全考虑

  昨日,深航人士表示,根据民航局规定,残疾人士搭乘飞机应符合航空公司规定。根据深航规定,“他们购票时应该首先声明自己身体状况,我们才能做准备工作。”该人士称,根据深航规定,737机型最多只能乘载2名残疾旅客,而当事飞机头等舱已经有1名残疾旅客。

  该人士说,像郑卫宁这类具有一定行动能力的残疾人士,应在乘机前36小时提出申请。“而完全无行走能力的旅客,我们目前保障不了。”该人士说,如果非要搭乘,应签订免责条约。

  该人士表示,深航规定不为完全无行走能力的乘客提供服务,“这(规定)结合了我们自身的服务能力,是出于安全考虑的,绝对不是歧视。”

  中国残联宣传部门人员表示,了解情况后方可发表意见。

  声音

  随便在网上一搜,残疾人被的士、飞机拒载的新闻不在少数,但是却依然不断发生,就是因为好多残疾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有人坚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残疾人中还需要更多的“桑兰”,“站出来”才能确保“飞起来”。网友“刘小小宝”

  这是什么规定?在国外,有的飞机提前在网上选位子的时候还专门标有残疾人优先呢,为什么某些规定上不能和国际标准接轨呢?网友“曹嘉晞”

  桑兰经纪人:登机遇阻太普遍

  桑兰的经纪人黄健经常搭乘飞机陪同桑兰参与社会活动,说起各种麻烦,黄健对郑先生的遭遇感同身受。

  “登机前要求你出示医疗证明,诊断材料,残疾证,安检有时候也被拦,残疾人乘飞机遇阻太普遍了。”黄健说,按照现在国内一些航空公司的规定,购票时就要求提前三天预约特殊服务,黄健认为这样的规定不灵活。

  桑兰在博客中提到,在一些服务较好的航空公司,只要你说需要轮椅,“登机被抱到座位上服务人员把轮椅放到飞机货仓到达目的地服务人员把轮椅从货仓第一时间拿到飞机舱门口被抱下飞机坐到自己的轮椅上……”这些程序不需要费太多的话,因为那是有规范的服务标准的。

  案例

  ●2006年1月

  酒泉市某中学初中女学生小皮,在一场车祸中右脚断裂,需尽快赶到兰州做手术,在机场被海南航空公司拒载。小皮因延误而被从右小腿部位截肢。

  ●2008年6月

  演员王姬患先天性智障的儿子在外婆的陪同下搭乘国航航班,从美国洛杉矶飞回北京时,被机组人员以安全为由将两人逐下飞机。

  ●2009年9月

  德国老妇人Gusche老人在昆明机场办理登机牌时,因其轮椅不能随身带上飞机,陪同导游王红和包括Gusche老人在内的5名客人被迫滞留机场。

  ●2010年12月

  腿部有些残疾的10岁女孩乐乐(化名)因没有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适宜乘机证明,在河南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欲搭乘厦门航空的航班被拒。

  法规

  特殊旅客需航空公司同意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航空公司)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

  根据《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当承运人因安全等原因拒绝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运输时,应向其说明拒绝的理由。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要求提供书面解释的,承运人应在拒绝运输之后10日内提供。”

  【律师说法】

  “规定有合理性但应人性化”

  “从安全的角度考虑,这个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昨日,消费者协会律师团邱宝昌律师表示,一些航空公司规定“完全无行为能力者不予乘运”是从安全角度来考虑的,这与各航空公司的人力、运载能力相关。“但在执行时应该更人性化。”邱律师说,如果残疾人有陪护人,在执行时可以灵活处理,“如果不让登机,这种处理方式就太生硬了。”作者:刘珍妮 卢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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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许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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