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一名村民在自然保护区附近林地劳作时,被保护区内的一只野生黑熊伤害,造成九级伤残。融水县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融水县林业局补偿2万元。
2008年9月23日17时左右,融水县安太乡43岁的村民何某在该县境内的元宝山自然保护区附近的林地内劳动时,被从保护区内突然窜出的一只黑熊袭击。搏斗中,何某大腿骨折,身体多处被熊抓咬。
第二天,村民将何某送到融水县安太乡卫生院住院治疗,住院5天共花费702.58元。卫生院建议何某转到上级医院继续治疗,然何某出院后并未转到上级医院治疗,而是回家请人用草药自行进行救治。
2009年1月,何某向当地林业部门要求补助医疗费2万元,并于今年4月委托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进行鉴定。经该中心鉴定,何某损伤的右下肢构成九级伤残。何某又向当地林业部门提出赔偿请求,将融水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广西元宝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起诉到法院,要求补偿各项损失合计74077.5元。
融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认为,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何某是在林地内劳动过程中被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伤害,应当得到损害补偿。而林业局作为地方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野生动物致人伤害的补偿责任。
法院根据何某受到损害后所支付的医疗费、伤残后果,以及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酌情确定由融水县林业局补偿2万元。元宝山管理处由于不是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后,何某和融水县林业局均表示服从判决。(蒙鸣明 杨仕余 蒙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