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审议时,修订草案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酒后驾驶:从罚款1000元变罚款500元
尽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加大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但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处罚力度减轻。修改稿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相比之前的修订草案,修改稿的处罚力度大为减轻,终身禁驾的条例被取消。
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力度也有所减轻,从修订草案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改为修改稿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此外,修订草案中有关饮酒驾车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内容也被取消。
对套牌车:取消“吊销驾照、5年禁驾”规定
此外,对于套牌车行为的处罚,修订草案中有关吊销驾照、5年内禁驾的规定也被取消。
醉驾处罚规定
已是上位法内顶格处罚
对醉驾的处罚规定之所以进行调整,是为了不与上位法相抵触。《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修改稿对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行为已是在上位法规定的幅度内顶格进行处罚。
修改稿明确了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情形:(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修改稿还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修改稿规定: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记者曾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