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婚前贷款购房属于购房者个人财产、父母为子女购房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不支持丈夫以妻子中止妊娠为由提出的侵犯生育权赔偿请求、不支持婚姻中第三者提出的赔偿请求等规定,引起公众热议。
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搜狐新闻中心,对2714人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63.8%的受访者关注有关《意见稿》的新闻,其中22.3%的人“非常关注”。受访者中,已婚者占67.9%,未婚者占26.7%。
《意见稿》有助于避免“为房结婚”现象?
本次调查显示,在《意见稿》的条款中,受访者关注度最高的两项都与房产有关——65.8%的人关注“婚前贷款购房属于购房者个人财产的规定”,60.5%的人关注“父母为子女购房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的规定”。
民商法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蒲莉,一直从事婚姻家庭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蒲莉认为,随着人们居住成本的不断飙升,许多人倾其一生积蓄也只能买到一套房子。在离婚率逐年上升和婚姻稳定性持续下降的现实面前,夫妻双方对婚姻财产中的房屋归属问题,变得极为敏感。
对于“婚前贷款购房属于购房者个人财产的规定”,调查显示有64.2%的人表示“支持”,20.9%的受访者表示“反对”,15.0%的受访者表示“说不清”。
“这个规定的立法意图很明显,就是为了让那些只看重对方房子才结婚的人,实现不了自己的目的。”北京某高校法学研究生陈燕(化名)认为,《婚姻法》的这一司法解释有助于规制和避免当下泛滥的“为房结婚”现象。
然而,在陕西省商洛市的李女士看来,这一规定有些“不近人情”。李女士说,她的一个同事因夫妻感情不和正与丈夫闹离婚,他们的房子是丈夫婚前付的首付,婚后两人共同还的房贷。“如果按照这一规定,不管是谁的错,女方都拿不到房子。”
“虽然该规定有助于打击少数拜金主义者,但它却不利于保护大多数妇女的合法权益。”蒲莉博士认为,如今人们结婚时,大多由男方购置住房,女方购置家电,前者是固定资产,有升值潜力,后者只是消耗品。如果按照《意见稿》的规定,女方即使在婚姻生活中有巨大付出,离婚时也难以分享房产增值带来的收益,不太公平。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也指出,只是简单地规定谁付首付房屋就归谁,的确太过粗糙。她建议,在该问题的处理上,应该综合考虑结婚年限、共同还贷的时间长短,以及共同还贷部分在房屋总价款中的比例等诸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