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签字“不抢救” 死者家属告医院
认为医院未核实身份,延误治疗时机,索赔50万元;
院方称保姆自称患者女儿,无能力核实
保姆自称患者女儿,签字同意放弃老人的治疗,直至老人死亡未见到家人。昨日,北京大兴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老人的继子女向大兴区红星医院索赔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50万元。此案未当庭宣判。
院方 保姆自称患者女儿
83岁的楼某一生没有亲生儿女,2008年10月12日凌晨,他在大兴区红星医院去世时,身边只有保姆周世香相伴。
据院方称,2008年10月11日上午,老人由120急救车送往该院,陪同人员就是周世香。在救护车上,周世香多次呼喊“爸爸你醒醒”。发现老人病情危急,院方几度询问周世香的身份,周都自称是楼某的女儿。其间,院方还曾质疑为何二人姓氏不同,周世香称自己跟母亲姓。
入院后,楼某的病情仍持续恶化,院方称需要进一步检查及治疗,但都遭到周世香的拒绝。在病重通知单上,“拒绝药物应用及必要的抢救措施”下家属签字栏中,保姆周世香签了名。
最终,楼老人在入院约14个小时后死亡。
子女 医院不作为延误治疗
对此,老人的五位继子女中,三人共同提起诉讼。他们认为,正是因为医院的不作为,致使患者延误了治疗时机,原告也未能在老人生前见其最后一面,造成终生遗憾。
原告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而该医院没有在楼某的病例中写明其究竟因何种原因导致病重,以及对该病重的病人采取何种抢救方法,只是给予吸氧、心电监护。
同时,医院未核实保姆身份,尤其在保姆拒绝输液、药物治疗的情况下,仍未对其身份提出任何异议,继续依照保姆的意愿进行治疗。
对此,院方称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救助功能,没有对亲属关系核实的能力。